• 知识产权周讯第九十一期(2006.09.09-2006.09.15)

      知识产权要闻                                                      

      美国小公司挖专利大坑 三星继诺基亚再度落马

      据报道,近日,根据一项美国地方法院调解裁定,三星电子将向美国无线网络软件及芯片开发企业InterDigital Communications公司支付1.34亿美元的专利使用费。去年12月,美国法院同样判定诺基亚因专利问题应向InterDigital支付2.53亿美元。
              InterDigital位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其绝大部分收入来自移动领域内其他公司缴纳的专利使用费。InterDigital网站宣称,公司是全球无线标准的主要制订者,持有多项专利技术,并授权给全球的2G、2.5G、3G与802产品制造商。此外,该公司还为3G多模终端与汇聚产品提供基带解决方案和协议软件。
              该公司曾频频出击,除诺基亚和三星电子外,与爱立信等公司都有过长期的专利权侵犯诉讼案,而诸如松下、三洋等知名公司均与其有专利授权使用协议。
              InterDigital去年上半年营收为2580万美元,盈余310万美元。而在当年底打赢诺基亚官司后获益大增,公司在今年5月预测第二季营收为2.91-2.93亿美元,其中计入了诺基亚支付的2.53亿美元。

      AngioDynamic公司专利侵权 失效辩由未获支持
      近日,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庭对医药技术开发公司Diomed公司作出有利判决,解决了其与AngioDynamics公司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 
              AngioDynamics公司辩称Diomed用于“marked sheath”产品的专利已失效并且不可执行,因此其行为也不构成对该专利的侵权。Diomed公司请求法庭驳回AngioDynamics公司的主张,并得到了支持。   

      TriZetto将支付给MCK 1500万美元专利费
      TriZettopuorg(TZIX)表示,为解决与McKesson (MCK)的专利诉讼,将支付给其一笔1500万美元的一次性专利费。
              TriZetto还将支付占Facets与QicLink净许可营收5%比例的专利费。这一总部位于加州Newport Beach的健保讯息服务公司表示,这笔一次性专利费将导致2006年每股盈余减少29美分。
              该公司据此将2006年每股盈余预期从55至60美分调降至26至31美分。TriZetto当前上涨了64美分,至15.21美元,涨幅为4.4%。McKesson当前上涨了14美分,至54.95美元,涨幅为0.3%。
      SanDisk面临欧洲MP3专利侵权争论
      最近由于专利侵权的问题,SanDisk正在IFA2006德国柏林展出的系列MP3播放器都被强制移除,事情的起因是由于一家意大利的专利公司Sisvel在去年起诉SanDisk具有三项专利侵权行为,而目前Sisvel公司将这些专利权提供给TDF、U.S. Philips、Philips Electronics NV和法国Telecom公司。
              依照BBC Giustino de Sanctis的言论,由于已经有将近600多家制造商以及软件开发者购买了Sisvel的专利使用权,但是SanDisk却拒绝支付,明显属于专利侵权范畴。
              而SanDisk公司在整个事件过程中表现的相当平静,仅仅只是表示公司在MP3中使用的数据传输以及接收技术并没有像Sisvel主张的那样存在侵权行为。
              SanDisk目前暂时已经控制住了局势,并且在将来的展会上还将继续展出其系列MP3播放器,而Sisvel公司则继续组织律师发动诉讼,誓将侵权案进行到底!
             
      珠海炬力在华起诉SigmaTel侵权 索赔1250万美元
      珠海炬力9月13日宣布,已经在中国针对美国SigmaTel公司及其子公司提起诉讼,希望SigmaTel终止侵犯该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
              珠海炬力本周三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SigmaTel公司的产品,包括STMP 3502、3503、3505、3506、3510和3520等等,侵犯了该公司拥有的一项数字音频处理技术专利。珠海炬力希望法院禁止设计、生产、销售和使用侵权集成电路以及包含SigmaTel侵权集成电路的设备,以终止SigmaTel在中国的侵权行为。
              珠海炬力希望SigmaTel制定补救措施,以避免继续侵犯该公司的知识产权,并为自己的侵权行为做出赔偿。珠海炬力要求SigmaTel支付约1250万美元的赔偿金,以弥补该公司的损失。此外,珠海炬力还可能请求法院和其它相关监管部门颁发和执行一系列禁令或扣押令,阻止进口和出口包含SigmaTel侵权芯片的产品和设备。珠海炬力CEO叶南宏表示:“我们最终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客户的利益和我们的知识产权。”
      易趣被诉侵犯ONLY等商标 丹麦公司诉请未获支持
      近日,拥有“ONLY”等品牌的丹麦一公司起诉易趣网侵权未获法院支持。 
              随着网上交易的日渐活跃,涉嫌商品侵权的纠纷也不断增多。拥有“ONLY”、“VERO MODA”和“JACK&JONES”三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原告丹麦2001年11月21日公司(AKTIESELSKA-BETAF21.NOVEMBER2001)认为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易趣贸易有限公司、亿贝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在运营的易趣网上实施发布侵权商品信息及销售侵权商品等行为构成侵权,遂将该三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原告诉称,2003年4月及2004年9月,丹麦公司经我国商标局核准,先后从他人处受让“ONLY”、“VERO MODA”和“JACK&JONES”注册商标,这些均系知名时装品牌,在中国境内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与此同时,原告及原商标权人在中国境内仅授予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独家享有上述三枚商标使用权,有权生产和销售上述品牌产品。 
              然而,2004年初起,原告方发现易趣网上有大量未经授权的商品交易信息,还搜索到冠以“ONLY大卖场”、“ONLY专卖”、“VERO MODA专柜”等名义的店铺多达73家,部分信息还带有注册商标标志,且价格比合法渠道的商品低廉许多。原告认为易趣网三家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在明知是侵权产品后,仍在网上销售或准予他人销售,从而牟取非法利益。经交涉未果,丹麦公司遂提起诉讼。 
              易趣三家公司辩称,原告无法证明网上销售的是假冒商品,而出售正品并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易趣网仅是一个信息发布平台,所有信息都由用户上传发布,相关法规均未规定发布含有注册商标商品信息的行为系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易趣网只提供服务而并非网络商品交易的卖方,无法对商品是否侵权进行判断,故不存在明知他人侵权,而为其提供便利的行为。况且,为保护知识产权,易趣网上已经设立了“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方案”,由于原告未按该“方案”要求举报,以致被告无法采取进一步行动,故自己并不存在故意拖延及袒护侵权人进行牟利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取得的“ONLY”、“VERO MODA”和“JACK&JONES”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到保护。然而,此案中,一方面易趣网并非网络交易的一方当事人,不能认为其直接使用了上述商标进行商品销售;另一方面易趣网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提供商,用户信息中涉及上述三个品牌的内容既非由其所为,且其对用户上传的海量信息也不具备控制能力,因此,无法推定易趣网已明知用户涉嫌侵权但不予制止甚至继续提供发布、销售便利,况且,原告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易趣网上销售的商品均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此外,原告未能明确指出易趣网上哪些具体商品或商品信息构成侵权,即要求被告方全部移除所有相关信息,这一请求亦缺乏法律依据。 
              综合上述情况,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主张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对丹麦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集佳动态                                                       

      集佳代理傲胜国际(新加坡)对“傲胜+OSSUN”商标提起异议申请
      集佳案号:UTL060869
              傲胜国际有限公司(OSIM INTERNATIONAL LTD,简称傲胜国际)1983年成立于新加坡,2000年成为上市公司。公司拥有自创品牌“OSIM ”-“傲胜”,通过合同制造以及合资生产的方式,在全球范围内生产多种“OSIM”-“傲胜”品牌的保健产品。目前,傲胜国际已经建立了极其广泛的分销网路,在全球二十余个国家和地区有超过 590家的专卖店与专柜。
              1993年,傲胜国际走入中国,在国内设立了专卖店,十几年来,“OSIM”和“傲胜”产品在中国市场取得了巨大的成功。随着“OSIM”和“傲胜”商标知名度的不断增长,该品牌所蕴含的巨大的品牌价值也为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所关注。
              为了维护“OSIM”和“傲胜”商标的唯一性和显著性,傲胜国际有限公司对国家商标局公告的各种与“OSIM”和“傲胜”近似商标均提出了异议申请。近日,针对某公司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的“傲胜+OSSUN”商标,傲胜国际有限公司委托北京集佳对该商标提起了异议申请,现该案件的相关材料已上报至国家商标局。
      集佳代理四川奶奇乐乳业有限公司对“奶奇乐”商标提起异议申请
      集佳案号:UTL061250
              四川奶奇乐乳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0月,是一家集种用奶牛的繁殖及其技术推广,乳、乳制品、奶牛饲料的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综合性美国独资企业。首期规模总投资5000多万元。
              公司拥有自创品牌“奶奇乐”,产品包括各种牛奶、酸奶、果奶系列等,公司的销售网络遍布四川省内各主要城市,“奶奇乐”品牌在四川省消费者群体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川省成都市某个人于2004年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了“奶奇乐”商标,与四川奶奇乐乳业有限公司长期以来一直使用的“奶奇乐”商标完全相同,为了避免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同时为了维护“奶奇乐”品牌的唯一性,四川奶奇乐乳业有限公司委托北京集佳对该公告商标提起了异议申请,现该案的相关材料已经上报至国家商标局。
      集佳代理洪万益“无烟烧烤火锅”专利案获胜
      集佳案号:W06-19
              近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正式发出了“无烟烧烤火锅”专利无效申请结案通知。之前,周双杰就专利权人为洪万益、专利号为03276589.4、名称为的“无烟烧烤火锅”的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由我公司前专利代理人刘洪勋、顾润丰律师代理洪万益认真准备、积极应对.最终,在该案件开审后,请求人周双杰撤回了无效宣告请求。洪万益“无烟烧烤火锅”专利权仍合法有效。
      集佳代理正泰集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终审胜诉
      集佳案号:05集字(民诉)第87号
              9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正泰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由集佳律师事务所李明涛律师、张亚洲律师代理的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胜诉。
              判决认定北京正泰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泛光照明灯具”等商品上使用“正泰亚明”商标侵犯了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先注册并具有很高知名度的“正泰”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北京正泰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将与“正泰”商标近似的“正泰亚明”登记为字号,大量使用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知识产权判例                                                      


      海南省“兰贵人”商标侵权案

      核心提示:2002年4月,海南万昌苦丁茶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将近年来市场上卖得正火的“兰贵人”注册为商标。一年公示期满获得商标注册证明后,海南万昌苦丁茶场立即书面告示同行,并请求工商部门依法保护自己的商标权,撤下各大超市商场上的其它“兰贵人”。此时,部分茶厂得知卖了好几年的“兰贵人”已经变成万昌茶厂独家拥有,一时引起行业震动,“兰贵人”市场面临一场“大洗牌”。海南、福建、广东、云南、广西等省区“兰贵人”年生产和销售额达数亿元,此案仅海南直接受影响的茶厂就有10余家,这是一起海南建省以来最大商标侵权系列案。
              本案中,被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提出了中止诉讼的请求:本案中,在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前,针对原告注册的第3140227号“兰贵人”商标,海南省茶业协会已于2003年7月16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撤销申请,并且该撤销申请已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包括云南、浙江、海南等省、地区将“兰贵人”作为商品通用名称使用已为不争的事实。因此该案件的审查不应仅仅限于案件本身,也应当综合考虑该案件涉及的背景的情况。目前,海南省茶业协会已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了加快撤销案件的审理。鉴于,相关专业协会、相关行业生产者、经营者均依照惯例认为“兰贵人”已经成为行业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同时考虑到该案件存在的巨大影响。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中止本案的审理,等待商标评审委员会就第3140227号“兰贵人”商标裁定之后再判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为恰当。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裁定,具体内容如下:
              原告澄迈万昌苦丁茶场,住所海南省澄迈县美婷乡万昌村
              法定代表人肖玉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国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自和,海南金凯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香圣天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秀路56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亚洲,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澄迈万昌苦丁茶场与被告海南香圣天然食品有限公司商标及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海南香圣天然食品有限公司以海南省茶叶协会已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消“兰贵人”商标申请,该委员会已立案受理,本案的审理应当以该委员会裁定为依据为由,请求终止本案审理。本院认为,鉴于本案社会影响较大,涉及企业较多,且商标争议已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为正确、稳妥处理本案,本院拟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兰贵人”商标争议作出裁决后,才对本案继续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