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行业中著作权纠纷不容忽视

2011-09-05
近年来,我国以网络购物为代表的电子商务市场逐年翻倍增长。2010年年底的数据显示,仅淘宝网就拥有360多万卖家的8亿件商品,总注册用户达到3.7亿。网购为消费者带来了足不出户、购遍全球的便利。但在交易过程中,由于网购的高度透明、跨地域、非面对面交易等特点,使之产生了如网店售卖侵权产品而被权利人投诉等一系列著作权纠纷问题,又由于现行《著作权法》中对电子商务没有相关规定,使权利人与卖家间频现纠纷,网购平台也因此常被搅进纠纷漩涡,因此,呼吁在《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工作中不要忽视网购行业中的著作权纠纷问题。

  作为中国电子商务的代表性企业和国内最大的网购平台,淘宝网从成立之初就建立了通过机器系统排查和人工专业团队巡查等系列机制,还率先在国内网购平台推出商品准入制,要求所有书籍卖家须具备“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绑定正规的ISBN编码。今年1月~6月,淘宝网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信息就达4700万条,其中仅在一季度淘宝网开展的“涉嫌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商品专项行动”中,就处理相关信息约2500万条。同时,淘宝网还正式建立了商品抽检制度,推出了知识产权保护平台。

  去年4月,多家知名出版社与淘宝网掀起了一场以“保护知识产权,合作治理非法出版物网络销售行为”为主题的合作治理非法出版物行动,并协商明确了“淘宝网——出版社版权保护合作治理机制”,淘宝网信息安全部负责人直接协调专职信息监管团队,全天24小时开展网上信息审核工作,重点监管出版物网络销售行为,全力支持各出版社治理非法出版物网络销售行为。

  立法应明确网购平台权责
  作为购物平台,淘宝网本身不是权利人,也不具备针对具体商品的鉴定能力,更没有执法权,只能通过与权利人合作、向政府提供涉嫌侵权行为人的信息来曲线维权。因此,尽管淘宝网维权团队的规模已超过百人,也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网购行业知识产权状况仍不容乐观。

  比如,电子商务交易买卖双方存在异时异地的情况,而《著作权法》对此类交易的具体规定存在缺失,平台管理者在实践《著作权法》上存在困难。再如,电子商务环境下信息的合理使用和网络传输的默示许可问题。通过网络传输可以进行远距离教学、展览、公益表演、图书馆藏书查询、新闻传播等,如果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绝对化,在一定程度上会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更为具体的界限很重要,对于一线工作中著作权侵权判定尤其有指明方向的作用,网络传输行为的范围、传输过程中的复制行为等的法律责任和法律适用,都需要更加明确与细致的指引。

  从日常大量与权利人合作及主动维权的实际情况出发,希望国家能够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特点,明确划定平台的权利和义务,制定适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同时,也可让平台承担起更多的管理义务,协同政府各部门更好地重视和打击各种网络侵权行为。

  实践中三个困惑
  淘宝网在实际维权工作中发现,有一些因《著作权法》的适用不明确带来的困惑:
  ◆困惑一,在原有著作权作品上附加其他图案或做颜色变更行为的侵权判定
  电子商务网站在接到著作权投诉中,有一部分被投诉的商品是在投诉人提供的原有作品的基础上做了一些颜色变更,新增或减少了一些图案,或者大体构图一致,但是在颜色或文字上有部分的差别。这样的情况使工作人员在判断该种行为侵权与否的尺度上难以把握。目前法律上对此的相关规定比较抽象,实践中缺乏指导性和操作性。

  ◆困惑二,立体作品著作权和外观专利的区分
  在网站收到的部分著作权投诉中,投诉人提供的著作权依据是立体作品着作权,但是从著作权证上很难判断该著作权保护的究竟是立体作品还是平面作品。而且著作权的保护延伸到专利领域的时候区分界限比较模糊,操作也很困难。希望《著作权法》能对此出台明确规定或具有操作性的指导。

  ◆困惑三,对于原图的判断困难
  在网站收到的部分著作权投诉案件中,投诉人提供了电脑原图,但工作人员很难判断该图是不是真的原图,以及多个原图的时间先后顺序,这在技术上很难实现准确判断。我们建议是否可以让每个原图都申请盖一个时间戳,这样我们就能从时间戳的先后顺序来判断,或者有其他更具有操作性的办法来指引电子商务的实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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