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就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2011-05-02
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全文公布了《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20条,对案件管辖、当事人及诉讼方式、证据与证明责任、民事责任承担和诉讼时效等问题作了规定,构建了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和具体规则。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9年就正式启动了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经过两年酝酿、多次调查研究和反复修改,形成了此次《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和专门管辖,其中第一条规定: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因垄断行为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可以作为原告。

  在反垄断行政执法和民事诉讼双轨并行的执法体制下,两者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交叉甚至不排除发生冲突。如何在两者之间进行有效协调并实现顺畅衔接,是保证反垄断法得以全面实施的关键。对此,《征求意见稿》专门规定了反垄断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执法程序的衔接问题。

  据悉,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采取书面寄送或者在网上发表意见的方式,对该征求意见稿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截止日期为2011年6月1日。

  自2008年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至2010年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垄断民事一审案件43件,审结29件,反垄断民事诉讼已经成为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审判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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