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新《决定》提升侵权责任纠纷成第一级案由

2011-03-21
今后,当事人再到法院打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在法院立案时,案由将定为侵权责任纠纷。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这是最高法为保证侵权责任法顺利实施的一项重要措施。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表示,《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自2008年施行,但近3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保险法、专利法等法律的施行或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特别是侵权责任法已自去年7月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补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案由。

  为适应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审判实践的需要,《决定》将“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提升为第一级案由,与人格权、物权、合同、知识产权等案由并列。按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增加了具体侵权责任纠纷案由。

  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共有第一级案由10个,第二级案由30个,第三级案由361个,第四级案由260个。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共有第一级案由10个,第二级案由42个,第三级案由424个,第四级案由367个。

  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明确,各级法院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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