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规 外商投资环境再度优化

2010-08-20
最高人民法院16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中国进一步改革开放的进程中,“规定”带给众多外商投资企业又一利好消息。

  16日出台的“规定”内容包括:明确规定了未经行政审批的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明确规定了股权转让合同未经审批情形下的处理规则;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隐名投资纠纷的处理规则;明确规定了认定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出资责任的规则。

  此外,“规定”还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合同纠纷的处理,由于提供虚假信息进行股权变更报批导致外商投资企业股权争议的处理,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在股权转让中的同意权、优先购买权纠纷的处理等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
对此,经济法方面的专家认为,“规定”的出台会进一步优化中国外商投资的法律环境。

  “外国投资人到中国来投资,完善的法律环境是其赢利的重要保障,这个规定对于中国外商投资法律体系中模糊的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澄清,使外商投资更具可预测性和确定性。”清华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副教授吕晓杰说。
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今年早些时候曾表示,现阶段,廉价劳动力已并非中国吸引外资的首要因素。对于目前在中国营运的约29万家外资企业,以及未来还可能进入中国的外资企业来说,当前中国吸引外资的最重要因素是政治稳定、经济发展以及法制环境的不断完善。

  高法16日的规定无疑为这一判断增添了新的注解。

  目前,随着中国进一步改革开放,外商投资企业领域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根据高法的数据,近两年来,在外商投资企业领域发生的纠纷案件数量占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的20%左右。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到终止各个环节产生的纠纷都在司法实践中有所体现。

  但是,现行外商投资立法存在很强的行政审批色彩,不可避免地与作为私法存在的其他法律之间发生冲突。比如,与合同法之间的冲突,与作为企业组织法的公司法之间的冲突。这些冲突造成了外商投资适用法律之间的繁杂与无序,导致法院在审批实践中存在法律适用的难题。

  “16日高法出台的‘规定’,解决了这些难题中最为棘手的三个问题:未经审批合同的效力问题;隐名股东的确权问题;外资企业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吕晓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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