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拓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

2010-05-05
  从4月29日在河南省洛阳市召开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获悉,我国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不断拓宽,目前受理的案件已经覆盖到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与各种方式的市场竞争行为,涉及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全过程。

  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自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起步,由弱到强,不断发展。人民法院也通过行使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审判职能,对知识产权提供全方位司法保护。

  据了解,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以技术合同案件为主;90年代中期以后至2002年期间,专利案件最多;2002年以来,著作权案件上升到第一位。其中,2009年新收著作权案15302件,比上年增长39.73%。在传统的著作权、专利、商标、不正当竞争和技术合同案件总体上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的同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断扩展到网络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民间文学艺术、地理标志、特殊标志、企业名称、网络域名、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许经营和申请诉前临时措施、确认不侵权以及反垄断等全新领域。司法日益成为当事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主渠道。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也不断提高,民事案件一审结案率从2003年的75.35%上升到2009年的85.35%,上诉率从2003年的59.38%下降到2009的48.82%,二审改判发回率从2003年的15.19下降到2009年的6.00%,再审率从2003年的0.80%下降到2009年的0.33%。

  一些刑事案件的裁判在国内外产生了重大影响。江苏省苏州市虎丘人民法院判决的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孙显忠、洪磊等侵犯著作权犯罪案(即“番茄花园”软件盗版案),是我国通过刑事司法途径打击大规模软件网络盗版行为的一起成功案例,展示了我国严格履行国际公约,对国内外著作权人给予平等保护的良好形象。

 

相关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