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将调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2010-01-29
  1月28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自今年2月1日起,全国法院将施行调整后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为贯彻实施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的“调整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8日发出了《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调整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根据这个总共9条的《通知》,本次调整统一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即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标准以下,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次调整还确定了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最高标准,即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据了解,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指定了92个基层人民法院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本次根据有关高级人民法院的报请,这些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具体标准也同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纠纷案件以及垄断纠纷案件等特殊类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时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上述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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