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打赢QQ企鹅标志官司

2007-05-21
  腾讯QQ的企鹅标志,竟出现在广州某服饰公司的服装上。近日,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侵权为由将广州宜拓服饰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处该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腾讯OICQ企鹅图形的著作权,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

  经查,广州动脑广告有限公司接深圳腾讯公司委托后,于2000年二三月完成对OICQ企鹅图形的设计并得到腾讯公司的认可。同年6月中旬,腾讯公司分别在《南方都市报》及《南方周末》上刊登其委托广州动脑广告有限公司制作的广告及该图形标志。

  2000年8月15日,腾讯又与广州动脑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版权归属合同》,约定包括OICQ企鹅图形在内的“腾讯QQ系列图画”作品的作者为广州动脑广告有限公司,而腾讯拥有这些作品的著作权。

  2001年6月20日,腾讯将该“腾讯QQ系列图画”在广东省版权局进行著作权登记并获颁证。

  2000年10月26日,广州市越秀流花百贝时装批发店将一与腾讯公司完全相同的OICQ企鹅图形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并被受理。

  2005年4月14日,宜拓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丹阳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转让上述企鹅图形商标,后被受理。

  2005年4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2005)商标异字第00688号“图形”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腾讯对经过初审并公告的上述企鹅图形商标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腾讯已就该裁定申请复审,现仍在复审阶段。

  期间,广州市宜拓服饰有限公司在其销售的服装、包装袋及产品宣传画册上都使用了与之完全相同的企鹅图形。

  2006年5月25日,广州市宜拓服饰有限公司到广州市公证处申请对相关网页进行证据保全。这些网页的内容对小企鹅PINGU这一著名的卡通形象进行了介绍。

  根据介绍,小企鹅PINGU是在1980年被创作出来。网页上的小企鹅PINGU的形象与原告OICQ企鹅图形相比,前者较瘦高,后者较矮胖;前者头和身躯的比例较小,后者头和身躯的比例较大,几乎是1:1;前者头小、身长、手长、脚长,后者头大、身短、手短、脚短。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腾讯公司提交了其委托专业广告公司设计制作该OICQ企鹅图形具有独创性的证据是成立的。被告广州市宜拓服饰有限公司提交的小企鹅PINGU的形象,与原告OICQ企鹅图形相比差别较大,可以认定OICQ企鹅图形具有独创性。

  法院认定腾讯公司为该企鹅标志的著作权人,且与被告公司相比该著作权为在先权利。虽被告提出该图形商标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初步审查并公告,拥有自由使用权利,但当原告腾讯公司主张的著作权与被告广州市宜拓服饰有限公司主张的商标使用权发生冲突时,法院应当依照保护在先权利、维护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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