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ex诉Diesel案 欧洲法院对商标保护作出解释

2006-11-13
  近日,欧洲法院就Montex控股有限公司诉Diesel SpA(意大利牛仔装制造商)商标一案作出判决。

  Montex公司负责从爱尔兰进口牛仔装半成品,包括服装上的商标,在波兰进行半成品的加工,并将最终成品运回爱尔兰。而在爱尔兰,Diesel是不受商标保护的。

  2000年,德国海关没收了一辆满载标有Diesel商标的牛仔装的货车,共计5,076件。Montex辨称,少量的产品运输不会构成商标侵权。Diesel对此表示反对,并要求销毁被查获的产品,至少去掉产品上的Diesel标识。

  欧洲法院援引1988年12月21日的判例(89/104/EEC),对此案作出了判决,并认为:不管产品的运输始发地是关系国或者第三国,只要其运输目的地是成员国,商标的所有权人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不管产品是在合法的原产地生产抑或是侵犯了所在国的商标所有权人的商标权,商标权人都有权禁止不法行为。除非该产品在运输途经成员国上市是基于第三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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