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大会堂”商标遭遇侵权获8万元赔偿

2006-10-24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昌黎县海峪长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峪长城公司)侵犯了人民大会堂管理局纪念品服务部享有的“人民大会堂”商标的专用权,判决海峪长城公司立即停止在涉案葡萄酒产品上及涉案网站中使用涉案“人民大会堂”商标,并赔偿人民大会堂管理局纪念品服务部经济损失八万元。

  2006年4月24日,因发现海峪长城公司在其生产的葡萄酒外包装及网站上使用“人民大会堂”商标,人民大会堂管理局纪念品服务部将葡萄酒的生产厂家海峪长城公司和销售方北京市天龙达商贸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天龙达分公司)告上了法庭。

  原告人民大会堂服务部诉称,经核准原告服务部于1999年8月28日受让取得了在第33类商品上的“人民大会堂”注册商标。海峪长城公司未经原告服务部合法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葡萄酒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上述商标,并在其网站上使用该商标,虚假宣传为人民大会堂会议指定用酒,严重侵犯了原告服务部对该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天龙达分公司销售侵权葡萄酒,也侵犯了原告服务部的商标权。故起诉要求海峪长城公司、天龙达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的库存产品;海峪长城公司赔偿我服务部经济损失100万元。

  被告海峪长城公司辩称,全国政府采购论坛组委会授予被告公司在部分葡萄酒产品上使用“全国政府采购论坛人民大会堂会议指定专用酒”的荣誉称号,并授权被告公司将该称号用于产品的瓶贴、外包装和广告宣传中,被告公司严格遵守了授权内容,不存在越权行为,没有侵犯人民大会堂服务部的商标权。全国政府采购论坛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会议,组委会向企业颁发荣誉证书,人民大会堂服务部作为场地出租者,对这种行为不加制止,也没有声明否认,应该认定会议期间的所有活动是得到了其认可的。即使被告公司的使用行为构成了侵权,也是组委会的故意行为和人民大会堂服务部的过错造成的,而不能由作为受害人的被告公司承担责任。故不同意人民大会堂服务部的诉讼请求。

  被告天龙达分公司辩称,被告公司从未销售过带有“全国政府采购论坛人民大会堂会议指定专用酒”字样的葡萄酒产品,因此,不同意人民大会堂服务部的诉讼请求。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海峪长城公司的“青山在”牌、“李时珍”牌系列葡萄酒产品被全国政府采购论坛组委会授予“全国政府采购论坛人民大会堂会议指定专用酒”,并授权其可以将该称号用于产品外包装和广告宣传中,但海峪长城公司在其生产的葡萄酒产品瓶贴及外包装上标示该称号时,将“人民大会堂”五个字明显突出出来,字号比其他文字大许多,瓶贴上的红色字体更为醒目,且采用了与人民大会堂服务部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手写体,会使公众认为该产品与人民大会堂服务部存在联系,足以造成误认,应认定海峪长城公司在同类商品上将“人民大会堂”注册商标作为商品装璜使用。并且,海峪长城公司网站中每个页面上部及“青山在”牌葡萄酒产品介绍中均出现的“人民大会堂”五个字亦突显出,使用与人民大会堂服务部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手写体,会使公众产生该产品与人民大会堂服务部存在联系或者是商标授权使用的想法,亦构成了一种商标性使用,从而构成了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他人相同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

  因此,海峪长城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人民大会堂服务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民大会堂服务部要求海峪长城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予以支持。因啤酒和葡萄酒不属于同类商品,消费市场不同,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向人民大会堂服务部支付的使用费不能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对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由法院综合考虑海峪长城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方式、范围、持续时间以及人民大会堂服务部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予以考虑。

  由于天龙达分公司销售标示有“东盟-中国商品采购洽谈会”、“人民大会堂会议指定专用酒”字样的“八达岭”牌葡萄酒的行为已另案处理,现人民大会堂服务部无证据证明天龙达分公司销售了标示有“全国政府采购论坛人民大会堂会议指定专用酒”字样的“青山在”牌葡萄酒,故对其要求天龙达分公司停止销售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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