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认定“华能”等72件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6-03-13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华璞10日通报,自2001年7月至2005年10月,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了“华能”“国美电器”“奇正”等72件驰名商标。其中,2005年1月至10月认定的42件驰名商标中,9件的权利人是外国人。
孙华璞表示,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依法对驰名商标予以特殊保护,对于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至关重要。
据他介绍,按照商标法和2001年7月1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2年10月1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域名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按照个案认定、被动认定和根据案件需要认定的原则,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商标法第14条规定,对涉案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并给予强有力的保护。
“人民法院通过在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力度,切实保护了中外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孙华璞说。他同时表示,由于驰名商标具有较高声誉和广为相关消费者熟知的特性,经过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便成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随之给相关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商机,在某种程度上也促进了品牌经济的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孙华璞说:“不论是本国人注册商标还是外国人注册商标,人民法院均依法平等予以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切实维护中外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另据介绍,2005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一审犯罪案件3567件,共审结3529件,同比均有大幅上升。5319人被判定有罪,其中2963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在加大对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的同时,人民法院积极受理并及时裁决各类知识产权民事纠纷。2005年,全国地方法院新收包括不正当竞争案件在内的一审、二审和再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6583件,审结16453件。
消息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