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亚迪海外如何赢得“中国创造”的胜利

2005-12-29

比亚迪与日本三洋和索尼公司就专利侵权的诉讼案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成为时下一大热点新闻。虽然案件已以比亚迪完胜了结,但数年之后,这或许就成为关于知识产权纠纷的经典案例。今天,我们来审视和回顾这两起官司,希望其中的经验和心得会对更多的企业有所启发和帮助。

作为IT和汽车两大产业齐头并进的国际化制造企业,比亚迪汽车产业中“中国创造”的势力和应对国际对手挑战而构建的防御工事的能力就更加引人瞩目,我们在想,比亚迪在汽车之路上也能从容应对国际寡头设置的重重险阻吗?事实上,这应该是比亚迪专利案胜诉对本土企业、尤其是走学习借鉴道路的中国汽车企业的一项必修课。

索尼下战书,比亚迪腹背受敌

2003年7月8日,索尼株式会社向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东京地方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指控比亚迪侵犯其两项日本锂离子充电电池专利:特许第2646657号、特许第2701347号。8月26日,东京地方裁判所向比亚迪发出索尼的起诉状、口头辩论日期及答辩书催告状。

这对比亚迪知识产权及法律部经理黄章辉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因为之前的2002年9月,三洋公司以侵犯其电池专利为由将比亚迪告上美国圣地亚哥法院的官司还未了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比亚迪面临前后夹击,真有些措手不及了。

索尼选择这个时候对比亚迪出招,耐人寻味。我们知道,比亚迪镍镉、镍氢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早已位居全球第一、第二的位置,而在其入主时间不长的锂离子电池领域,比亚迪大有扶摇直上之势,很快地就排到了全球第三的位置,直逼三洋和索尼。如此迅猛的势头,自然引发了两家巨头的恐慌。比亚迪目前60%的电池产品出口,其最大的海外市场就在欧美和日本,而三洋和索尼分别在美国和日本先后起诉比亚迪,两家公司如此巧合的“默契”,可谓“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了。

索尼起诉比亚迪,可以说有足够的心理优势的,不单单是居家门口的主场之利。因为第2646657号专利是经过近9年的审查,于1997年5月9日被授权的,在该专利被授权后,1998年2月20日起,汤浅集团株式会社、新神户电机株式会社、日立Maxcell株式会社三家日本公司曾对该专利提出异议,试图无效该专利。但最终并未能完全无效该专利,只是迫使索尼于2000年4月13日修改了自己主张的权利要求,将其保护范围缩小为现在的每1Ah设置0.4cc以上的空隙,并于2000年6月6日获得了特许厅的认可而维持了该专利有效。  本土几家大公司欲无效该专利,费了九牛二虎之力也无功而返,何况你外来的中国企业呢?索尼自有它的如意算盘。但傲慢的日本人没有想到,这个被他们藐视的对手已经作好了针锋相对的准备。

东西出击,不挂“免战牌”

面对索尼、三洋形成的东西夹击之势,比亚迪表现了一个国际化大企业所特有的冷静和执著。在做了充分的调查和研究之后,反击开始了。2003年10月8日,比亚迪组成了由知识产权及法律部经理黄章辉带头的四人组律师团,向东京地方裁判所递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38份,否认侵犯索尼的专利权。

黄章辉说:“我们经过慎重讨论,决定再起用一个办法,就是把索尼的专利无效掉,这是日本《专利法》中规定的一个程序,如果可以把它专利无效掉的话,自然也就谈不到它告你侵权的问题了”。而要把索尼的专利给无效掉,就需要向日本特许厅(日本专利局)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2004年3月19日,日本特许厅受理了比亚迪提起的请求宣告索尼第2646657号和第2701347号专利无效的请求。比亚迪战术很明确,首先是积极应诉,证实自己并没有侵犯索尼专利;另一方面,从根本上将其专利无效掉,不攻自破,釜底抽薪。

比亚迪如此执著地进行诉讼,被普遍视为是一着险棋。甚至有舆论称,比亚迪是在玩火!因为日立、神户等本土公司联袂出击索尼均败走麦城,何况客场作战的比亚迪呢?而且如果败诉,比亚迪将为此付出巨额资金及人力成本代价,而且其电池产品还将受到市场诚信的巨大考验,甚至比亚迪现有的客户都有可能对比亚迪失去信心而改投其它厂商门下。索尼利用了这一点,它们天真地认为,中国一个本土企业不会冒如此巨大的风险,从来没有企业敢拿自己的前途开玩笑。  然而它们忘了一点,应招的比亚迪已经不是初生牛犊了。作为一家技术密集型的国际化制造企业,比亚迪在技术研发创新方面投入巨大。对于IT零部件产业群,比亚迪在深圳成立比亚迪中央研究院,聚集一大批高学历人才专门进行电池技术、表面技术、液晶技术等相关领域的基础研究与技术创新。2003年比亚迪进入汽车行业后,便在上海建立比亚迪汽车研发中心,囤集3000余名汽车技术人才进行技术研究及创新,以保证其汽车的科技含量及产品性能。

据悉,自1999年以来,比亚迪在国内外申请的专利数以平均每年195%的速度增长。面对如此多的专利数量,比亚迪在2001年成立了知识产权与法律部,专门负责公司的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等事务。该部经理黄章辉介绍说,知识产权与法律部拥有一支专业高效的队伍负责比亚迪专利的申请、授权、维护等工作;在知识产权纠纷的维权方面,比亚迪在中国、美国、日本及欧洲均聘请有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律师及法律顾问,在必要的时候,比亚迪会整合其在全球的法律顾问资源进行知识产权维权。

比亚迪每年在专利维护方面的投入多达5000万元,对于专利发明人的奖励高达平均10000元每人次。比亚迪不惜重金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是因为比亚迪早已经认识到,在全球知识经济浪潮下,企业的知识产权就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如果我们不去应诉,日本公司就会认为中国公司好欺负。最近中国企业被告的越来越多,一部分原因也是因为以前不应诉。目前我们发现有这样的案子:因为中国公司不应诉,外国公司在告其他进口商时,会莫名其妙地把中国公司也拉上。”黄章辉平静的语调中透露出难掩的激奋之情:“比亚迪要给世界树立这样一个印象:中国公司会认真应对诉讼,并不软弱可欺!”

艰苦的求证之路

由于比亚迪向日本特许厅提起了宣告索尼第2646657号和第2701347号专利无效的请求,所以东京地方裁判所作出了暂时中止本案的审理,待特许厅对索尼公司的专利权作出是否无效的决定以后再行审理的裁定。此刻的比亚迪意识到,在这段宝贵的时间里,必须把所需的证据掌握得更加充分。

索尼诉比亚迪侵犯的专利是在1997年5月9日向专利局申请的。能否在这场官司中胜出,就看能否取到在索尼申请的电池专利申请日之前,有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在市场上或公开出版物上销售或公开刊登的证据。

为了寻找1997年5月9日前与索尼所申请的电池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比亚迪律师团在同行业中无数次地打听线索,无数次地寻找相关资料。他们开始在国内外来回奔波,只要一听说有线索和资料,他们就动身前去寻找。2004年初的一天,律师团到香港办理业务,得到某公司8年前采购的电池已经达到索尼申请的每1Ah设置0.4cc以上的空隙标准的信息。他们迫不及待赶到该公司,仔细地打听情况。当销售人员讲到8年前他们就销售过索尼申请专利范围内的系列产品时,一行人一阵激动,马上向销售人员说明自己的情况和来意,请求他们的帮助和支持。在该公司的热情帮助下,从代理销售的千千万万个产品所开具的发票中,找到了一张淡蓝色的发票,上面写着产品名称:***电池,数量1200只,销售日期:1997年1月5日。比索尼申请专利的申请日1997年5月9日早了4个月零4天。也就是说,索尼申请的设计专利,在申请日前已在市场上公开销售。

随后,律师团通过不懈努力,前后共收集到有效的证据材料124份,为最后的决战准备好了充裕的武器和弹药储备。

阻击三洋,西线告捷

有了前期一系列的证据材料搜猎和大量的辩论文件,比亚迪在美国阻击三洋就显得十分的从容。在圣地亚哥法院的辩诉中,比亚迪律师团提供的24件证据和8篇专利对比文献所构成的证据链作出令人信服的辩驳,轻易推翻三洋向法院提交的对比亚迪的指控,迫使对方主动请求与比亚迪和解。2005年2月16日,比亚迪与三洋就两项锂离子电池专利的法律诉讼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其实,三洋是依据他们在美国注册的知识产权来起诉进口商的,如果比亚迪产品侵犯美国的知识产权,有关产品就会被禁止进入美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ITC会发出排除令,不允许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另一方面,它还可以发布禁止令,规定已经进口到美国的产品不能销售。三洋正是试图通过这一工具阻止自己的竞争对手比亚迪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据了解,像三洋这种在美国注册的公司常常是通过知识产权诉讼来划分它们的权力范围,也就是市场竞争的范围。在美国,专利的获得并不意味着大家很清楚这个专利权的范围,往往要通过诉讼让大家清楚专利权的范围是什么。通过诉讼还可以划分竞争对手之间的界限。如果是一个很小的技术领域,往往一个诉讼就可以把所有的竞争对手摒除在外。

黄章辉说,知识产权诉讼的标的都很大,这往往是考验一个市场的新来者是否能够在市场站稳脚跟的方法。由于花费大,时间长,很多公司在开始的时候可能还会积极应对,最后就会承受不了而放弃。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当一个公司提起诉讼时,其实并不意味着它很有胜诉的把握。在中国,大家一般认为原告很有道理才会起诉;在美国,实际上这只不过是一个商业机会,甚至是一种商业赌博。如果原告在知道他没有多大的把握打赢这场官司,那么这个案件最终以和解结束对他就是很有利的了。

“只要你出口商品到美国,或者业务在美国发展得很好,那么肯定有人要告你;如果你已经掌握了美国市场的游戏规则,那么你可能已经告了别人,或者你准备去告别人。”看来, 这盘棋一开始,比亚迪就赢了。

乘胜追击,完胜索尼

摆平了三洋,剩下的事情就是全力以赴对付索尼案了。此时的比亚迪战略上更加游刃有余,而战术上也更加犀利。显然,比亚迪已经完全占据了主攻的位置,因为之前的1月25日,日本特许厅已经做出裁定,宣告索尼第2646657号专利无效。三家日本本土公司没有无效掉的专利,在比亚迪这里被宣告无效了。比亚迪这一招釜底抽薪给索尼一记重拳。结果够精彩,但我们不能忘怀这一较量的过程。

在整个的取证和调研过程中,比亚迪律师团始终就索尼1997年5月9日申请的专利公告的文本,经常与行业专家商谈和研究索尼的专利产品的结构和技术特征。从产品的发明技术特征来看,行业专家认为索尼的发明专利应属公开技术,因为九十年代的电池市场上已经有索尼专利的技术特征的产品在广泛使用。

依据专家提供的线索,律师团继续南征北战。为取得部分有力的证据资料,律师团与专利界的十几个朋友在原中国专利局的专利文献馆内一泡就是10多天。通过电脑对索尼专利和其它国家的几千项相同领域的发明专利进行了检索,从中调出600余项专利文献,又通过对比和筛选,将范围缩小到了60余项。经专家鉴定,选了其中时间在1997年5月9日之前,在创造性上足以宣告索尼发明专利无效的6篇对比文献。

之后,律师团和专家还就已有证据能否宣告索尼发明专利无效进行了多场模拟辩论,为最终在法庭上争锋做好各方面的准备,不漏掉任何一个细节。在日本特许厅开庭审理的比亚迪诉索尼发明专利无效宣告案中,律师团围绕200余份辩论文件和证据材料所构成的证据链,以精彩的辩语和观点以及铁铮铮的事实和证据,使索尼一方无言以对。

“专利无效,那么就不存在专利侵权的问题,索尼的诉讼自然成了无稽之谈。”黄经理笑着说,“但这并不是说比亚迪就此便赢了官司,从法律程序上来说,索尼还可以向日本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上诉。”黄经理补充道。

不出比亚迪所料,2005年3月2日,索尼不服日本特许厅对第2646657号专利做出的无效决定,向日本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上诉,请求撤销日本特许厅的裁定,维持第2646657号专利有效。然而在比亚迪搜集的有力的证据和事实面前,索尼再也无法咸鱼翻身。2005年11月7日,针对索尼第2646657号专利上诉案,日本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做出判决,驳回索尼的上诉请求,维持日本特许厅做出的宣告索尼第2646657号专利无效的裁定。

黄经理介绍说:“根据日本法律,索尼还可以就第2646657号专利无效判决上诉到日本最高法院,但最高法院受理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换句话说,也就是‘索尼第2646657号专利无效’已经是最终的结论了。” 我们且撇开长达数页的技术性专业术语,看看决定的最后几句话是如何叙述的:比亚迪提供的证据已从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上证明了在申请日之前已有与索尼申请的该项专利密切相关的产品在市场公开使用过。因而,索尼该项专利无效。

未雨绸缪,走好汽车路

“索尼起诉比亚迪专利侵权案”最终以日本特许厅宣告索尼专利无效,索尼无奈撤诉而收场。在IT及零部件制造领域,比亚迪凭借自己的核心技术,在与三洋、索尼等日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中屡战屡胜,为“中国创造”争足了面子。我们在为比亚迪的胜利叫一声好的同时,也为比亚迪在汽车产业群未来的专利“保卫战”担一份心。

比亚迪F3自去年广州车展一亮相,这款“中国花冠”就引来一片抄袭之声。不少媒体报道说前后有几拔丰田高管前往观察展车的各个细节,并拍下了各个角度的照片,甚至一度盛传丰田即将起诉比亚迪的消息见诸报端。比亚迪F3今年上市以来,以时尚外型、国际品质和超高性价比在各分站上市的省区掀起了一轮又一轮“F3旋风”,全国一片热销,势如破竹。

随着比亚迪F3的声名鹊起,丰田将起诉比亚迪的传言声就更加地猛烈起来。比亚迪在汽车领域也可能面临日本企业的再次知识产权的挑战!其刚上市热销的家庭中级轿车F3可能会和TOYOTA再度遭遇“专利战争”!

对此,比亚迪方面依然显得胸有成竹:“F3在设计时吸收了日韩汽车的经验,大量采用非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我们是能够借鉴吸收的,专利性技术我们充分尊重对手。同时注意保护自己的专利技术。这方面我们是非常有分寸的,会很谨慎。”在专利技术、知识产权这些敏感的词汇面前,比亚迪并没有回避,应对从容。当有媒体问到比亚迪是否担心BYD会与TOYOTA再起知识产权纠纷时,夏治冰回答说:“我们时刻准备着各种挑战!”

中国企业要走向世界,在“游戏规则”不能被改变的前提下,就必然会面对这些纠纷,这是中国企业国际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一道关。然而,许多国内企业往往在这道关口上败下阵来,其原因还在自身。就拿这几年中国企业遭遇最多的“国际知识产权纠纷”来说,许多国内企业没有自主创新能力,没有自己的核心技术,有创新能力的又不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愿意在这方面投入,其结果就是在此类纠纷中没有发言权,被别人一击即中。汽车产业更是如此,如果没有在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大量投入,形成有效的“中国创造”的自主核心能力,就不可能做大做强。相信比亚迪在IT及电子零部件积累的专利经验也能够很好地嫁接到汽车产业群中来,一个国际化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就体现在其自主创新能力上。

比亚迪在给“中国创造”赢回尊严的同时,也给国内企业留下了宝贵的经验,那就是,面对强大的国外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责难,中国企业必须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投入。  在知识经济席卷全球的今天,“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只会越来越多。中国企业只有未雨绸缪,才能防患于未然。希望比亚迪和其他中国汽车企业的自主之路走得更好。

战斗吧,像比亚迪一样  历时三年多的比亚迪与三洋和索尼的专利官司终于画上了句号,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企业,不管它有多大,如果不懂得专利、不重视知识产权,一夜之间就可能倒闭,成为专利战争中的牺牲品。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知识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世界经贸发展在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迎来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经济的主角——知识产权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企业)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与此同时,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与保护。知识产权作为一项保证拥有者或者被许可者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垄断其知识产品经营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领先地位的权利,其自身的商业价值显而易见。

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企业自身实力的增强以及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中国与其他国家贸易摩擦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日益突出,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被卷入国际知识产权纠纷,诉讼案接连不断,中国企业正受到知识产权专利和技术壁垒的四面夹击。

知识产权纠纷的背后实质上是商业利益的纷争。入世后,许多中国企业开始在全球开拓业务,以寻求更大的市场,这势必会对国外企业造成影响。于是,越来越多的国外竞争者借助其完善的法律体系以及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占有的优势,屡屡使用“知识产权诉讼”这个“法宝”想把中国企业挤出市场。这就是“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增多的背后原因。

中国近年遭遇的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往往针对国内某些领域的领头企业进行,目的明确、计划周密。专家指出,知识产权案的败诉方往往有两种选择,要么无条件停止销售使用该专利的产品,退出市场;要么以高额的专利使用许可费购买专利使用权后再进行销售,但是高额的专利使用费会使产品成本大幅增高,使产品失去市场竞争力,从而逐渐丢掉市场。  在中国经济蓬勃发展,中国企业高速成长的今天,“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外国企业与中国企业竞争中的最后一招,当然,这“最后一招”对于许多中国企业而言也是最致命的一招。外国企业在市场经济竞争中上百年的经验,早已明白“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他们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具有成熟的从研发、申请保护、维权等一系列措施;与此同时,中国企业才是在近几年与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中,明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的。但是,“知识产权游戏”并不是每个企业都可以玩的,大量的前期研发投入、高昂的专利维护费用以及相关法律支持等等,都不是一个普通中国企业能够玩得起的,而一遇到“国际知识产权纠纷”,高昂的诉讼费用以及对国际法律诉讼程序的陌生,往往使中国普通企业只能选择投降。因此,有人说知识产权保护是“富人的游戏”,只有那些大型企业才有实力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并应对此类纠纷。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知识产权保护已经不是一个企业的责任,它将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核心竞争力。我国于近年先后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计算机保护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作了大量工作。2005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三次提到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积极发展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的大企业集团。近日,国务院副总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组长吴仪明确指出,各级领导要真正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保护知识产权纳入经济工作的总体安排,切实抓紧抓好。  比亚迪总裁王传福在接受《中国企业家》杂志采访时说:“比亚迪与索尼战斗到底的行为更加重要,其意义甚至超越了胜利本身,我希望比亚迪的胜利可以给中国制造企业一些启示,要有战斗到底的勇气和信心。我们眼中没有所谓业界巨头,更没有畏惧,我们要用实力去保护属于自己的东西,谁也别打歪主意”。不可否认,在专利这条路上,中国企业有过挫折,有过泪水和伤痛,但很多时候我们输给了自己,输给了对所谓巨头的恐惧。前几天又传英国公司接盘EVD标准的事件,事件没有结束,但是我们要始终坚信,知识产权不光是外国人的专利,中国制造代表着中国人的智慧和尊严,我们要捍卫属于我们自己的荣耀。比亚迪用胜利告诉所有中国企业,要练就横刀立马的实力和打破巨头“封杀”的勇气。  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中国企业要走向世界,没有自身的知识产权、不懂得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不懂得应对国际知识产权纠纷,都会被全球知识经济的浪潮无情的淹没。

中国创造,去战斗吧,像比亚迪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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