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贵人”官司在三亚开打

2005-12-12
  
  海南最大的商标侵权案12月6日至7日在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原告方海南澄迈万昌苦丁茶场诉品香园、香圣、品康、致合、绿岛牌兰贵人商标侵犯了该场的“兰贵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诉三亚天成货仓等两家商场、聚茗阁、生态茶科园等两家茶艺馆销售品香园、香圣、品康、致合、绿岛牌兰贵人茶叶的行为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诉海南品香园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兰贵人”产品侵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兰贵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在开庭审理中,原告诉说,从1993年开始苦丁茶的规模种植和生产,经原告科研人员广泛收集、总结前人制茶经验,结合我国传统中药食疗养生学的科学实践,将多种具有保健功效的植物拼配而成新型苦丁茶饮料,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为该种新型苦丁茶饮料申请注册“兰贵人”商标。2003年5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兰贵人”为原告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被告不顾原告是“兰贵人”商标注册人的事实,在其商场内大肆销售茶叶包装上突出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兰贵人”的品香园、香圣、品康、致合、绿岛牌兰贵人茶,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长达两年多时间。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兰贵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及相应的赔偿。

  在法庭答辩中,被告认为原告之“兰贵人”商标缺乏显著性,不具有识别力。被告在应诉中说,“兰贵人”作为以乌龙茶为主的添香加味茶的商品通用名称,在原告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申请之日前就已经销售“兰贵人”茶。云南、浙江、福建、广东等省也一直将“兰贵人”作为商品通用名称使用,已成为不争的事实。相关专业协会、相关行业生产者、经营者均认为“兰贵人”已经成为行业的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

  被告认为,广大茶商将其打在产品的包装上,是在原告商品申请商标注册之日前就这样做的,仅仅是为了告诉消费者产品的名称,并非为了借原告品牌的知名度达到非法赢利的目的。

  被告还提出,由于他们销售的涉嫌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能够说明提供者等理由,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不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被告还做出其他的应诉。

  法庭经过调查、重点辩论、互相辩论等程序,没有当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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