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专家共同探讨企业跨国投资保护

2005-10-28

近日,在京举行的“投资与权益保护”国际研讨会上,中外专家围绕如何帮助企业实施跨国发展战略展开讨论。

  跨国投资、贸易、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相关法律救济是当今世界各国都在关注的问题。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第二大外资进入国,国际贸易往来频繁,所产生的贸易摩擦增多。仅2004年一年中国遭遇的贸易壁垒涉案金额高达12.6亿美元,是全世界第一。从发展趋势看,今后外国与我在农产品、纺织品、金融服务、高技术等领域的摩擦还将加剧。

  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在政策、法规等方面还有诸多不足,有待完善。

  几种常见的贸易壁垒

  贸易壁垒主要分为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进口限制、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出口限制措施等14类。中国几乎与所有的贸易壁垒正面交锋。2004年,共有16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发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保调查57起。自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至2004年上半年,世贸组织成员方反倾销立案共2537起,其中涉及中国产品的调查有356起,占总数的七分之一左右。这表明,中国已进入贸易摩擦高发期。

  据统计表明,中国已连续九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国家。除此之外,反垄断调查、337条款调查等已经针对中国提起了多次诉讼。刚刚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不久的加拿大,就对中国实施了反补贴调查。反补贴调查将是继反倾销调查后,针对中国的又一贸易壁垒。

  进出口贸易的相关人士说,作为行业协会应该鼓励企业应对反倾销、反垄断诉讼,积极组织企业应诉,与有能力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合作。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请求政府或外交手段的帮助。同时,向会员企业传递和介绍国际投资的政策法规与国际规则。在面对如反倾销、反垄断的诉讼时应当充分的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提供法律帮助,对企业的国际投资提出建议,这样才能够防患于未然。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权利。正是因为这些特性和各国立法的差异,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加需要国际的合作。

  全球贸易的5%-7%都受到侵权产品的影响,所以对经济影响巨大。

  同时,如果在美国生产其受保护的专利产品和在海外仿制其专利产品后销往美国,还将遭遇到“337条款”的起诉。针对技术和知识产权竞争的337条款也已成为了一个制约、打击中国企业的大棒。337条款在裁决的过程中不考虑对方是不是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因素,并且主持案件的行政法官可根据单方证据做出缺席判决。此外,外国企业一旦“应诉缺席”或败诉,法官所作出的“模糊裁决”可全面禁止该国某类产品进口。目前,几乎每个月都会有一个针对中国的337调查。

  参加此次会议的几位律师对如何应对“337”提出了建议。林晓云律师说,中国企业应当认识到这是一个新的游戏规则,如果想进入美国市场站稳脚跟就没有别的选择,只能应诉。首先,337不是一个贸易报复的手段,而是一个对抗式的诉讼。换句话说一旦提起诉讼,美国贸易委员会先假定这个产品是侵权,中方出口美国的企业有权利到美国去阐述观点。如果最后证明了没有侵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会做出非侵权的决定,而且也不仅仅是针对中国出口商设立的。

  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专家的意见是:应该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地位。其次,“投资与权益的保护”不是一种自我保护,不是一种国家保护、地方保护或者部门的保护,而是要创造一种公平竞争与合作的环境,所以保护的另外一种做法就是创造公平竞争与合作的环境。什么是公平?在一个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所谓的公平就是要尊重消费者的市场选择,任何对消费者市场选择加以干涉、加以误导就是最大的不公平。再次,就是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自主创新应当是一个企业、一个行业,它的一个根本。就是企业要想在市场上有竞争力,就必须有自主创新的东西。

  除规避贸易壁垒之外,中国的企业走出去,在海外投资中,企业不仅要主动地了解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在必要时,还应邀请外国律师提供专业的帮助。同时还要考虑环保、技术标准问题等诸多因素。


转载自《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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