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与嘉裕长城酒标纠纷18日开庭

2005-02-21
中粮与嘉裕长城酒标纠纷18日开庭

中粮集团巨额商标纠纷案18日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中粮集团以商标侵权为由向民营企业嘉裕长城索赔1亿元。

中粮集团指出,两个被告———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和江西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从2002年秋季开始使用“嘉裕长城”的商标,还将他们的注册商标“长城”(图形商标)作为制造和销售各种葡萄酒包装瓶贴的主要构图。

据中粮集团方面称,被告之前申请的注册“嘉裕长城”曾经被国家商标局以和“长城”相似而驳回。之后进入了漫长的商标再审期。而在这期间,被告一直使用“嘉裕长城”生产和销售葡萄酒,侵害了中粮的商标权益,由此索赔1亿元。

而被告称,根据《商标法》,企业是可以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的。所以几年来他们一直使用“嘉裕长城及图”商标生产、销售自己的产品,属合法行为。而其申请注册的嘉裕长城”和中粮集团的“长城”有明显区别。“长城”文字人所尽知,且作为商标目前已经在300多种不同类别商品上使用,并不是一家企业的私产。

法律界人士认为,中粮集团很难在这起纠纷中占据上风。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陆煜章指出,“长城”本身是我国著名的历史文化遗产,无论是用长城这个词还是图形作为商标都没有独创性,因而在商标评审中的显著性和排他性就不强。

陆进一步以“富士”商标为例说明这个问题,和长城在中国的性质一样,富士山作为日本的一处风景,其较弱的独创性使得诸如“富士通”、“富士达”、“金富士”等商标都通过了国家商标局的注册。

因此,陆个人认为,虽然目前嘉峪长城”的商标还处于评审阶段,但是根据以往的经验,这个商标应该会获得批准。

据了解,在长城一词上加上前缀或者后缀的葡萄酒商标还有很多,如中粮集团自己申请的“华夏长城”和“长城庄园”,而广东揭阳市的一家企业也已经注册了“东方长城龙”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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