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产定罪标准公布

2004-12-22
侵犯知产定罪标准公布

12月2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司法解释定于今天开始施行。

在国务院新闻办的记者招待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说,“两高院”对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高度重视,早在2002年就已列为重大调研课题,在自2003年以来的起草工作中,“两高”广泛征求了11个中央国家机关的意见,还先后多次、多渠道听取了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欧盟委员会、商业软件联盟、美国电影协会、中国美国商会、美国信息产业机构等行业协会和部门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耕也强调,人民检察院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依法及时、准确地批捕、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特别要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干扰和阻挠查办、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以及为“制假售假”充当保护伞的职务犯罪。

■有关量刑标准

卖盗版盘超过5000张将被判3至7年

从12月22日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0张(份)以上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假冒商标经营额超25万元最高可判7年

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最高将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实施知产犯罪按个人犯罪3倍标准量刑

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7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将按照个人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3倍定罪量刑。

假冒专利获利过10万元最高可判3年

假冒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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