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酒业巨头五粮液集团3年来一直想注册“名扬天下”酒类商标,但未获国家商标局批准。五粮液集团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今天上午,北京市一中院日前对此案作出判决,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
2001年6月,四川五粮液集团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名扬天下”商标。2002年4月,商标局经审查后开出商标驳回通知书,以所申请商标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为由,依据《商标法》驳回了五粮液集团的申请。五粮液集团不服,随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今年6月2日,商评委经审查后开出驳回复审决定书,认为“名扬天下”作为商标用于指定的“红酒、白酒”等商品,构成了对本商品质量及知名度等的夸大宣传。五粮液集团不服该决定,于7月30日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商标法》明确规定,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而“名扬天下”确有夸大宣传之嫌,故商评委驳回五粮液集团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符合法定程序,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