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仁堂”状告温州“叶同仁堂”侵权

2004-08-06

我国中药行业闻名遐迩的老字号北京“同仁堂”近日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温州的“叶同仁堂”告上浙江省高院,索赔商誉损失5000万元。

据有关史料记载,北京“同仁堂”创办于康熙8年(公元1669年),清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开始供奉清皇宫御药房用药,享受皇封特权,历经八代皇帝,长达188年。300多年来,“同仁堂”金字招牌长盛不衰,到2001年发展成了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仁堂”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目前北京同仁堂集团资产规模达50多亿,并且在境内、境外开设了300多家分店。

而“叶同仁堂”始创于清朝康熙9年(公元1670年)。当时由宁波慈溪籍叶心培创立“叶同仁堂药栈”,历经清代和民国时期,当时在浙南闽北一带颇有名气。到了1956年,公私合营成立温州国药联合制药厂。1995年发展为海鹤集团,2001年成立温州叶同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今年2月份变更为温州叶同仁堂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

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民事诉状中指出,“同仁堂”作为国家认定的驰名商标,受到法律特别的保护。温州叶同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以“叶同仁堂”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实质上是以“同仁堂”作为其企业字号名称的主要部分,对原告及原告享有的驰名商标造成严重的侵害与极大的损害。因此,他们提出诉讼请求温州“叶同仁堂”立即停止使用“同仁堂”作为其企业名称一部分的侵权行为,在全国性媒体上向原告道歉;赔偿原告商誉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92830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对于北京“同仁堂”的指控,温州叶同仁堂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认为,“叶同仁堂”字号绵延已逾三百多年,有据可考,且历久弥新,并非是“傍名牌”,有意模仿同仁堂商标名称。有关“叶同仁堂”字号的来历和发展有《中华百年老药铺》、《浙江省医药志》、《温州市志》等国家及地方历史资料可以证明。2002年,“叶同仁堂”商标已经国家商标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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