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三起涉及音乐著作权的知识产权案件。
三起案件的原告均系来自香港的唱片公司:正东唱片公司、新力唱片公司和环球唱片公司。被告为国内知名音乐网站“音乐极限网”和知名音像连锁专卖店“永胜世纪音像中心”。音乐极限网因向公众提供了陈慧琳演唱的35首歌曲和卢巧音演唱的11首歌曲的下载服务被判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永胜世纪音像中心因销售盗版CD被判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7万元。
原告正东唱片公司享有陈慧琳演唱的专辑《闪亮每一天 DISK 1》、《闪亮每一天DISK 2》和《爱情来了》中《三秒钟》等35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且从未授权任何人在互联网上使用。被告世纪悦博公司经营的音乐极限网站(网址为www.chinamp3.com)是一个专门性的音乐网站,在其网页上有上述35首歌曲的信息,每首歌均提供了“下载1、下载2……”的选项,“下载1、下载2……”分别指向被告事先搜索、选定并编排整理的被链接网站。用户点击每首歌对应的“下载1、下载2……”就可以完成相应歌曲的下载,下载时不显示被链接网站的页面。原告正东唱片公司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传播原告制作的录音制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共计75万元等。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链接行为,已经不是提供链路通道服务,而是直接参与了相关信息的加工处理,并对加工处理后的信息通过异站进行深层次的链接。被告作为专业性的大型音乐网站,理应对其选定网站歌曲下载服务的合法性负有注意义务。被告以其网站的名义,在其网站页面上向公众传播其搜索、选定并编排整理的网站,使用被链接网站的信息资源,却疏于对被链接网站资源的合法性进行合理审查,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给原告的权利造成了损害后果,构成了对原告权利的侵犯。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北京世纪悦博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35首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赔偿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与该案情况类似,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也将北京世纪悦博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告上法院。新力唱片公司称被告向公众提供了卢巧音演唱的《站站舞》、《吉祥物》、《拉丁夜晚》、《不插电》等11首歌曲的下载服务,侵犯了原告的录音制品制作者权。一中院经审理作出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6万元的一审判决。
今天宣判的第三起音乐著作权侵权案件涉及到音像专卖店销售盗版CD引发的录音制品制作者权纠纷。原告环球唱片有限公司(UNIVERSAL MUSIC LIMITED)于2003年1月15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东街2号购买了被告永盛中心六十五分店销售的5种CD光碟,其中包括张柏芝《至爱唇色 新曲+精选》、《李克勤大派对let’s celebrate》、《谭咏麟 最佳精选》、《真我 张柏芝》、《继续浪漫》中的74首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曲目。原告以被告北京永胜世纪音像中心六十五分店和北京永胜世纪音像中心侵犯录音制品制作者权诉至法院。
中院认为,原告环球公司对74首曲目享有录音制品制作者权,未曾授权过大陆的出版商或销售商进行出版或销售其享有录音制品制作者权的曲目。被告永胜中心六十五分店作为一个经营音像制品的专门店,在未经原告环球公司的授权情况下,销售含有原告享有录音制品制作者权曲目的CD光盘,给权利人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害,构成侵权行为,且永胜中心六十五分店对其销售的CD光盘未能证明有合法来源,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院一审判决,北京永胜世纪音像中心六十五分店立即停止销售涉案5种录音制品CD光盘,永胜世纪音像中心六十五分店和永胜世纪音像中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中的合理支出人民币7万元。
宣判结束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张广良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表示,今年国际知识产权日的活动主题是“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惩处盗版侵权行为”。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为配合国际知识产权日的宣传,集中宣判了这三起与音乐著作权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件,旨在打击盗版、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承办新力唱片案、正东唱片案的刘勇法官对网络链接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进行了解释。刘法官认为,新力唱片案、正东唱片案均是因被告链接行为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系被告通过互联网链接的方式,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其链接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权利的侵犯。对网络链接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目前我国法律尚无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是从大量的网络链接的纠纷中,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根据链接行为人的链接方式、主观过错及链接的因果等诸因素,可以判断网络链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和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此类网络链接构成侵权,并提出判断网络链接是否构成侵权的一般原则,将会对规范网络链接行为起到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