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律师事务所协助诚益眼镜“蜡笔小新”案取胜

2006-07-11
  提起日本漫画《蜡笔小新》,里面调皮捣蛋、善于搞怪的小新形象,和一连串让人头疼不已却又忍不住捧腹大笑的搞怪故事,带给了青少年朋友无尽的轻松和快乐。然而,一场关于“蜡笔小新”的商标纠纷,让漫画《蜡笔小新》所有者日本株式会社双叶社陷入了困境。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维持国家商评委的裁定,双叶社败诉。这一判决同时也表明集佳协助广州诚益眼镜公司确保了9个“蜡笔小新”商标合法有效。

  《蜡笔小新》是日本公民臼井义人创作的漫画作品,日本株式会社双叶社于1992年经臼井义人授权,获得该作品独占性、排他性的著作权及商品化权。1992年至今《蜡笔小新》系列漫画在日本广泛发行。2003年,《蜡笔小新》系列漫画在中国大陆正式发行,广受青少年朋友的喜爱。但是早在1996年11月,作为案件第三人的广州诚益眼镜公司已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在多种商品类型上共计9个“蜡笔小新”商标。正因此情况,日本双叶社为讨回“蜡笔小新”商标权,引发了一系列的商标纠纷。

  2005年1月26日,日本双叶社向中国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诚益眼镜公司9项关于“蜡笔小新”文字及图形商标的申请。2005年12月30日国家商评委下达裁定该申请被驳回。双叶社对此表示不服,遂将国家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5月25日,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集佳律师事务所作为该案第三人广州诚益眼镜公司的委托代理方积极准备,并参庭举证。最终,北京一中院在双方争论的焦点上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日本双叶社败诉。

  这样的结果无疑给拥有《蜡笔小新》著作权的日本双叶社一个不小的打击。据此,作为帮助本案第三人保住“蜡笔小新”商标的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桂庆凯表示:对公司经营者来说,重视商标的注册问题应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应当将自己拟打算使用的或者虽然已经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及时地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二是对于已经有主打商标的企业,最好通过注册防御商标来保护自己的主打商标,为企业的未来发展提供知识产权保障。对于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要重视保管企业使用和宣传注册商标的各种资料,因为这对于将来解决各种商标纠纷都很重要。同时,公司经营者应培养或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人员对自己公司的商标进行有效监控,必要时能及时地对他人的商标申请提出异议或商标争议,防止因超过时限而丧失申请权利。

  因为知识产权诉讼业务和传统诉讼业务相比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对专业和经验的要求相对较高。因此,无论是公司还是自然人,当所持有的商标被他人提出异议、争议或者被控商标侵权时,应当及时向知识产权专业人士咨询,以便第一时间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尽快扭转不利局面。获得专业人士的帮助也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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