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撰写申请文件说明书应注意的问题

2016-10-21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李带娣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并且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至第三款中详细规定了申请文件的说明书的各个部分的撰写应当符合何种形式。

  一般地,代理人也是按照上述法条和细则规定的内容去撰写申请文件的说明书的,但是是否做到上述法条的规定就能完成一片优秀的申请文件的撰写呢?想必这个问题是每个代理人经常思考的问题,当然,可以肯定的是,一篇优秀的申请文件的撰写必然是以上述法条和细则的规定为基础的。

  最近,笔者在答复审查意见工作中遇到一些问题,通过这些问题来与大家进一步讨论在撰写说明书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基本案情:

  申请文件的说明书中记载了一种起重机的平衡重防倾装置,背景技术中记载了平衡重防倾装置包括配重22和底架21,配重22和底架21在进行固定时,链条穿过配重22和底架21中部对二者进行多圈捆绑。

  背景技术记载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链条穿过配重22和底架21中部固定时操作困难,安装效率低。

  申请文件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为:一种起重机的平衡重防倾装置,包括配重22和底架21,其特征在于,配重22和底架21的固定连接设置于两者的外侧(正如下图中所示),固定连接包括分别突出于配重22和底架21的挂耳221和吊耳211,配重22和底架21通过链条23连接挂耳221和吊耳211。

  审查意见检索了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1公开了配重22、底架21、配重22、底架21分别设置挂耳221、吊耳211,链条连接挂耳221和吊耳211。进而,审查员认为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文件权1不具备新颖性。

  本申请文件从权中的其他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也相应被公开,进而认为其余从权也不具备新颖性。

  代理人对对比文件分析后认为,审查意见中的观点基本正确。故本文的焦点就在于:如何修改权利要求1才能使权1具有新颖性。要使权1具有新颖性此时必须从说明书中提取技术特征增加到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在对技术方案仔细研究后,代理人发现本申请文件中吊耳211的结构与对比文件1存在本质的区别,在权利要求书中增加对吊耳211结构的限定为最佳修改方式。但是原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中并没有描述吊耳211的具体结构,仅能从图中公开的结构模糊得出“吊耳211是外伸的凸块结构”。

  当此时代理人把“吊耳211是外伸的凸块结构”该技术特征补充入原权利要求1时,虽然从说明书附图中能够体现该结构,但是由于说明书中没有具体的文字记载,很有可能被审查员认为上述技术特征从说明书中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进而认为上述修改超范围,不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代理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应当将涉及发明的相关部件的结构详细表述清楚,虽然这些部件的结构可能为辅助发明点,其不是主要发明点所在,但是这样做有利于在后续申请文件审查意见答复中提取更多的技术特征,进一步去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而将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质区别,使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尤其对于方案比较简单的技术方案,在撰写说明书时应更为慎重。

  以上仅是笔者在工作和学习中对专利学习的一点总结,由于经验有限,难免有偏颇之处,还望各位老师和同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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