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设立审查审理期限的意义

2013-10-28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魏炜

  一、 商标审查审理周期问题的产生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国际经济贸易往来的开展,商标在市场竞争中所发挥的作用也随之越来越受到重视,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正在呈现爆发式增长。据统计,我国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已连续11年位居世界首位,截止到2013年8月,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达1253.9万件,累计注册量为833.5万件,商标有效注册量为695.3万件,均居世界第一①。并且,随着商标申请案件的快速增长,商标异议、评审案件的数量也在逐年大幅度增加。

  由于商标案件数量远远超出了当时的商标审查审理能力,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的审查审理人员明显不足,不能应对日益增长的商标申请、异议、评审等需要,曾经出现了案件严重积压、审查审理周期拖延的情况。特别是2008年之前,商标审查周期甚至长达4-5年,积压的商标申请案件达到185万件②。商标驳回复审一般需3至4年,异议复审和争议案件则长达5至8年③。

  商标审查审理周期的长期化、特别是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异议审理等程序耗时过长,使申请人的商标权益在法律上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导致无法按照计划开展商业活动,树立企业品牌形象,给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阻碍了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发展,并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为了解决案件积压问题,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提出“三年解决积压、五年达到国际水平”的目标,商标局、商评委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商标审查评审人员共增加400人,并创新工作体制,努力提高商标审查审理的工作效率,大大缩短了审查审理周期,突击处理了积压案件。经过3年的努力,基本上解决了商标审查和评审案件积压的问题。

  目前,我国商标注册审查周期保持在10个月以内,商标异议审查周期缩短至20个月以内,商标评审审查周期控制在18个月以内④,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基本上杜绝了案件积压的产生,达到了国际水平。

  二、商标法修改过程中对商标审查审理期限提出的新要求

  现行商标法和实施条例、规章均并未对商标审查、审理期限做出明确规定,只是在第35条中规定,“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在商标注册申请爆发式增长的形势下,国内外申请人特别是企业方面,希望商标局、商评委能进一步缩短商标审查审理周期,并对办理各种商标业务的期限有明确的预期。

  在商标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以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过程中,企业代表提出,目前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时间仍然较长,企业的商标权益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无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其利益,影响企业品牌战略的实施,因此建议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审查审理期限⑤。

  根据上述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进行审议时,增加了商标局、商评委审查审理期限的相关规定。之后,在三审稿的审议中,考虑到法律规定的切实可行性,参照实践中商标案件的平均审查审查周期,对商标法中规定的期限再次做出了调整。

  三、新商标法对商标审查审理期限的规定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自2003年就开始酝酿、讨论、制定的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终于出炉,并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法进行了相当多的重要修改,诸多亮点引人关注,特别是其中明确规定了10种审查审理期限,列表总结如下。

  

  如上表所列,新商标法中规定的各种审查审理期限为均法定义务,对于缩短案件审查、审理的期限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也是对商标局、商评委提高工作效率带来了新的挑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例如,第28条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且该期限不得延长。目前,商标局对新申请的审查周期基本保持在10个月,新法提出了9个月的要求,与目前的实际情况相差不大,但同时也意味着更大的压力。

  面对这样的新要求和压力,在人员数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商标局、商评委应积极推进商标审查和评审队伍的建设,对人员配置、工作流程、计算机系统进行更合理的安排和配置,进一步提高审查审理能力和水平,并坚持质量与效率并重的原则,在法定期限内高质量完成审查工作。

  另外,随着商标法的修改,《商标法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规章也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制定、修改、清理工作。特别是在实施条例中,应当对遵守审查审理期限的具体问题、特别是不计入审查审理期限的事项进行更细致的规定。

  世界主要国家的商标法都没有对商标审查审理的期限做出具体规定。我国商标法设定了法定期限可以说是一项创举,具有突破性意义。我们相信,在新商标法正式实施之后,商标审查审理的周期与现在相比将更加缩短,这将对商标授权确权顺利进行开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并为实现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这一商标法的基本目标发挥积极作用。

  注释:

  ①http://www.saic.gov.cn/ywdt/ldhd../jhyls/xxb/201309/t20130913_138054.html

  ②http://www.legalinfo.gov.cn/index/content/2013-09/06/content_4824896.htm

  ③http://scitech.people.com.cn/GB/136655/136672/136684/8219363.html

  ④http://www.cicn.com.cn/content/2012-09/20/content_118020.htm

  ⑤http://www.saic.gov.cn/spw/sbfxza/201309/t20130911_1380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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