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王雪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由此可知,发明具备创造性,是针对现有技术而言,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代理人在答复创造性的审查意见时,多采用“三步法”的答复方式,从技术手段的比较入手进行审查意见的答复。但是,针对以下类型的审查意见,笔者认为从技术手段的比较入手并不是最好的答复方式,代理人可以试试从技术方案整体入手,可能得到意想不到的答复效果。
第一种:
以小而碎的技术特征为评述对象的审查意见,评述对象比较分散,代理人不能串成一个整体,准确把握方案的整体技术构思。针对这种类型的审查意见,如果从整体看本案技术方案确实与对比文件不同,则建议从技术方案整体入手进行这种类型的审查意见的答复,争取从技术方案的整体对比说服审查员。
案例一:
本案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一种剂量调制扫描方法,其特征在于,预先设定待扫描部位的目标图像质量标准以及确定所述待扫描部位的任一数据层为参考数据层,所述方法包括:
根据所述目标图像质量标准和所述参考数据层,计算所述待扫描部位的当前待扫描位置的理论扫描剂量值;
在所述理论扫描剂量值下,计算所述当前待扫描位置的各个数据层的衰减值与所述参考数据层的衰减值的差异;
当所述当前待扫描位置中存在差异大于预设阈值的数据层时,将所述数据层确定为待降噪对象;
对所述待降噪对象进行降噪处理,以得到符合所述目标图像质量标准的扫描图像。
审查意见中审查员将“待扫描部位”“目标图像质量标准”“待扫描位置”等作为评述对象,符合小而碎且比较分散的评述特点。所以,代理人决定采取从技术方案整体入手的方式进行审查意见的答复。
经过本案发明人的分析,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在CT系统中保证Z轴方向图像噪声一致性的方法,具体的,通过更准确的确定扫描剂量的方式,使得Z轴方向图像噪声的一致性。而本案权利要求1是在根据预先确定的目标图像质量标准和参考数据层计算理论扫描剂量值的前提下,进一步的解决在利用理论扫描剂量值进行曝光后导致的Z向图像噪声仍旧不一致的问题。也就是说,相比对比文件1,本案权利要求1更进一步的从各个数据层中确定出待降噪的数据层,从而完成降噪处理,以进一步保证Z轴方向图像噪声的一致性,最终提高图像质量。
显然,本案权利要求1是在对比文件1方案的基础上的进一步改进,以达到进一步提高Z轴方向图像噪声的一致性。可见,从技术方案整体看,对比文件1确实与本案权利要求1不同,相比依次从技术特征的区别点进行答复,本案从整体方案入手的答复方式对审查员更有说服力。
第二种:如果从技术方案的整体入手,能够很容易的凸显出本案的发明点,对于这种类型的审查意见,建议代理人直接选择最简洁的答复路径,即从技术方案整体入手进行审查意见的答复。
案例二:
本案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一种基于硬件的多重符合事件筛选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待处理事件的事件信息,所述事件信息包括发生时间、发生能量和发生位置;
根据所述发生时间,对所述待处理事件进行逐个式时间符合判定后,获取第一时间符合事件组,所述第一时间符合事件组包括M个待处理事件,所述M为自然数;
根据所述发生时间,对M大于2的第一时间符合事件组中的待处理事件进行段匹配时间符合判定后,获取若干第二时间符合事件组,所述第二时间符合事件组包括N个待处理事件,所述N为自然数;
将N大于2的第二时间符合事件组中的待处理事件进行两两组合,并计算两个组合的待处理事件的发生能量和;
将所述发生能量和最大的两个待处理事件确定为所述第二时间符合事件组的时间符合事件,所述时间符合事件包括两个待处理事件;
根据所述发生位置,对所述时间符合事件中的两个待处理事件进行空间符合判定后,获取符合事件。
经过本案发明人分析,对比文件1是本案权利要求1的现有技术,本案将处于同一个符合时间窗内的事件称为符合事件,但是,处于同一个符合时间窗内的事件可能包括多于2个,这种符合事件被称为多重符合事件。虽然多重符合事件也是符合事件,但是多重符合事件中可能包括假符合事件,在利用符合事件成像后,假符合事件会对成像结果造成影响。基于上述背景介绍,本案权利要求1是对经过符合事件判定筛选出的多重符合事件进行再次的筛选,以得到多重符合事件中的真符合事件,剔除假符合事件。
而对比文件1是将处于同一个符合事件窗内的事件确定为符合事件。事实上,对比文件1确定的符合事件中包括多重符合事件,且并未对多重符合事件中的真符合事件进行筛选,以及对假符合事件进行剔除。也就是说,本案权利要求1是针对对比文件1确定的多重符合事件进行进一步筛选的方案,以剔除对比文件1确定的多重符合事件中的假符合事件。
可见,对比文件1是本案权利要求1的现有技术,代理人了解到这一点后,能够很容易的从整体技术方案入手凸显出本案权利要求1的发明点,同时对于审查员来说也是很有说服力的。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代理人在答复审查意见时不应拘泥于“三步法”的答复方式,可以多尝试各种答复方式,拓宽审查意见的答复思路,可能会得到意想不到的答复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