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9月16日国家工商局在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应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的通知中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擅自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业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商标管理法规的规定,除责令其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