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齐永波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28日,湖南极木连城家居有限公司在第37类“家具修复,室内装潢,家具保养,木工服务”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第25566629号“极木连城JMLC+图形”商标,经国家商标局审查决定驳回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为:“该商标中含“连城”是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复审。
【审理结果】
案件焦点申请商标中含“连城”是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是否可以作为商标被注册。
承办律师在办案文件中列举了关于“连城”含义检索,并且具体阐述了申请商标中含有“连城”二字,并不会产生混淆误认情形,用以阐明和支撑自己的观点。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认为:申请商标虽然含有“连城”文字,但其整体文字组成及含义与福建省行政区划名称“连城”存在区别,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标志,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件分析】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根据《商标审理审查标准》关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的规定为:本条中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包括县级的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地级的市、自治州、地区、盟;省级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两个特别行政区即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以我国民政部编辑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为准。本条中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包括全称、简称以及县级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著名旅游城市名称的拼音形式。
本条中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是指地名作为词汇具有确定含义且该含义强于作为地名的含义,不会误导公众的。
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商标的审查:商标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构成,或者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例如: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且该含义强于地名含义的;
2.商标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构成而在整体上具有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的;
3.商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的简称组成,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等特点误认的;
4.商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著名的旅游城市以外的地名的拼音形式构成,且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
如上所示,并非所有的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商标都不能获得注册,而是有例外情形的。
结合本案可以从除外情形下手进行阐述,首先对“连城”进行检索其具有多项释义,并非具有唯一指向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含义。然后,从相关公众的角度出发,相关公众作为中国人,面对"连城"一词,最先联想到的多是"价值连城"此类成语,是"连城"一词的汉语词语含义, 为"珍贵、珍稀"之意。而连城县作为闽西南部的一个县级区域,知名度较低,并非中国公民广为知晓的地区,故对于大多的中国公众来说"连城"的汉语词语含义要明显强于其地名含义。
并且依据《商标审查审理标准》所列举的因商标含有地名而不得作为商标示例,所涉及的均为全国知名、影响巨大的省市,如安徽、新疆、上海、深圳等,而非类似连城县这样知名度较低的县级地域。
再结合具体使用宣传情况进行描述不会产生混淆误认的情况。本案的承办律师正是从这些角度对本案予以分析论证后,申请人的主张得到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认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保障。
【本案给予的启示】
根据对本案的分析可知,对于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而驳回的商标,并非是绝对的不能获得注册,而其还是有机会获得注册的,申请人设计使用一个心仪的商标是非常不易的,如果该商标不能获得注册,将会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如果遇到此种以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而驳回的商标,申请人应该积极的寻求复审,尽可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不能感觉希望渺茫就放弃。
对于企业而言取得核心产品的商标权才能占据市场竞争的主导地位,可以在后期品牌许可、商标维权方面获得相应的利益。因此,当遇到这一类的驳回时我们应该尽力去准备复审,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申请人的相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