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知名影视作品名称权——第17822774号“神犬小七”商标无效宣告案

2019-08-23
  •   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索林博

     

      一、案情简介及决定结果

      (一)案情简介

      第17822774号“神犬小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马建成(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5年9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2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巾带;失禁用尿布;失禁用吸收裤;婴儿尿布;婴儿尿裤;失禁用衣;月经带”商品上。2017年12月29日,该商标被北京完美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称:“神犬小七”系申请人出品的在先知名影视作品名称,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作品名称完全相同,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会误导和欺骗公众,导致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涉案商标标样如下:

      争议商标

          

      (二)决定结果

      商评委认为:对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委不予支持;对于被申请人先后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例如:“比巴卜”、“鲁大师”等,可以认定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以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

      综上,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二、商评委对于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的认定

      (一)知名影视作品名称权的成立需要考量以下要素

      1.作品名称是否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是指一部作品经独立创作产生而具有的非模仿性(非抄袭性)和差异性,通俗来讲,由原创作者独立创作而成,且该作品在表现形式、内容等方面不同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系争商标与该作品名称是否相同或基本相同

      3.影视作品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是否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较为广泛的影响力

      4.系争商标在指定商品上使用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从而损害影视作品名称权利人的在先权益

      (二)对于本案,争议商标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评析。

      1.在《神犬小七》影视作品播出前,申请人已与他人签订了部分授权协议,但该协议为内部合作协议,并且该影视作品最早播出时间为2015年8月9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为2015年9月6日,但是该协议为内部合作协议,不属于对外宣传证据,商评委对此不予认可。

      2.申请人提交的2015年8月9日至2015年8月30日的湖南卫视金鹰独播剧场首播收视率统计表,被商评委认定为自治证据,证明力度较弱,且该统计表仅能佐证影视作品在部分地区受公众的关注,并未在全国范围内达到一定影响。

      因此,商评委认为:申请人《神犬小七》影视作品在争议商标申请日2015年9月6日前尚未到达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和较为广泛的影响力的程度。另外,本案争议商标申请使用在第5类“卫生巾带”等商品上,与该影视作品衍生的宠物用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争议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注册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本案未以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知名影视作品名称权为由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除本案“神犬小七”商标外,还先后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例如“比巴卜”、“鲁大师”等,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正当性。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商评委最终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三、本案思考

      由上可知,商评委对于知名影视作品名称权的认定以及保护是较为严格的,对于影视作品从独创性、名称近似与否、是否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较为广泛的影响力以及系争商标申请注册在指定商品上是否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等多方面进行考虑。因此,如何防范商标抢注的恶意行为,权利人提前申请注册商标是保护相关在先权益的最佳选择,同时对于他人后续提交的相同申请,可以起到非常到位的阻击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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