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把手教你如何修改美国申请基础

2019-12-20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谭雅琦

 

  最近不少被客户问到,提交的美国商标申请我能换个提交基础吗?当然可以!但具体怎么换,有何限制条件,有何注意事项,且看以下指南。

  熟悉美国商标申请的企业都知道,提交美国商标申请一般可基于三种提交基础(filing basis):①Use in Commerce-§1(a) 实际使用,即提交商标申请时,即声明在所有指定商品上已投入实际使用;②Intent-to-Use-§1(b) 打算使用,即提交商标申请时,声明在所有指定商品上有意图,但尚未投入实际使用;③Foreign Registration -§44(e)原属国注册,即提交商标申请时,声明在所有指定商品上有意图使用,且在原属国已获得注册。

 

  修改基础在申请的任何阶段都可以提出吗?

  是的,但在不同的阶段,修改程序有所不同。我们将美国商标申请的阶段分解为如下图所示:

  在上图的第①阶段,即核准公告前,申请人都可以提出申请基础的修改,只要符合新的修改基础的条件即可,本阶段是没有官费的。

  在上图的第②阶段,即核准公告后,因申请已经经过官方的实质审查,且经过异议公示,包括申请基础的公示,因此本阶段修改基础需遵循特别的请愿程序(Petition),即由署长(Director)受理请愿,并将该请愿下发至原审查员,由原审查员审理后再决定是否同意。该特别的请愿程序(Petition)官费为100美金。另因此前公告的信息被修改,因此在基础修改被核准后,将重新进入公告程序。

  在上图的第③阶段,即若申请商标被第三方提出异议,那么因涉及相对方(异议方)的利益,因此该阶段的基础修改除了需向异议审理机关——商标审查和上诉委员会(TTAB)提交以外,还需额外获得异议方的同意。在焦灼的异议程序中,虽然程序上允许修改基础,但在实践中,想获得异议方同意,可不是件容易的事儿!

 

  修改基础有哪些具体的情形?

  关于修改基础的具体情形,我们可以从各个申请基础来一一说明。

  §1(a)实际使用基础的修改

  在以实际使用为基础提交的申请中,在申请的同时已提交使用证据。什么情况下会涉及可能需要修改基础呢?一般主要是使用证据出了问题,比如使用证据显示的商标标样不符合申请的图样,或者使用证据显示的产品与申请的产品不符等。因此在使用证据不合格的情况下,申请时所提出的“已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声明即没有依据,因此可以修改为“§1(b) 打算使用”,或“§44(e) 原属国注册”。

  这种情况多半发生在公告之前,即上述图表中的第①阶段。特别需要留意的是,如果修改为“§44(e) 原属国注册”,需符合该基础的要求,即申请人名义、商标标样需与国内注册完全一致,且指定的商品不得超出基础注册的范围。因此,多数情况下可能面临商品的调整或删减。

  §1(b)打算使用基础的修改

  在以§1(b)打算使用为基础提交的商标申请正常流程中,审查员在实质审查并初审公告后,无第三方提出异议的,官方将下发核准通知,要求申请人六个月内(可延长至三年)提交使用声明(Statement of use)。使用声明被核准后,该申请将载明当前基础(Current basis)已转为§1(a) 实际使用,并核准注册。

  那企业可能会问,能否在官方下发核准通知前就更改为§1(a)实际使用,这样加快后续审查进度呢?可以,只需提交使用主张(Allegations of Use),符合相应的实际使用要求(提交产品图片),并相应支付官费。但必须把握黄金时间点在官方实质审查结束,核准商标初审公告前。否则即使提交,官方也不会审查。

  此外,还有一种可能的情形时,企业在收到核准通知后,发现短期内无法提交美国的使用证据的,也可以将基础修改为“§44(e) 原属国注册”,修改要求如上所述。但需要特别留意的是,如果先行提交了使用声明(Statement of use),但被官方下发审查意见,而此时申请人希望修改基础的,因该件商标已初审公告(即上述图表中的第②阶段),此时无法在答复复审的同时修改基础,而需要另行提交请愿(Petition)申请,同时在答复复审时告知审查员基础已修改。

  §44(e)原属国注册基础的修改

  以原属国注册为基础提交的商标申请中,可能也会遭遇原属国注册不符合要求,而面临修改基础的情形。

  修改为§1(b)打算使用的基础较为简单,直接提交即可,只不过将面临后续注册前提交使用声明(Statement of use)的阶段。

  修改为1(a)实际使用的基础,则相对复杂一些。因“1(a)实际使用”基础的要求是在“商标申请日前”有所使用,因此在修改的同时,需告知在美国和世界范围内的最早使用日期,和美国的使用证据。其中,美国的最早日期应早于商标的“申请日期”。如果美国实际使用日期晚于申请日,是否就没法修改呢?“曲线救国”方案是,先将申请修改为“§1(b)打算使用”,再按如上“§1(b)打算使用”修改为“1(a)实际使用”的流程,即提交使用主张(Allegations of Use)的方式实现目的。

 

  还有哪些申请基础冷知识?

  想必通过上述梳理,大家对美国申请修改基础已有一定了解。文末再附送两个和申请基础相关的小知识点。

  ①申请基础选择:企业一般在选择申请基础时,习惯同一件申请仅申请一项基础。但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在一件申请中,根据不同的类别,选择不同的基础,或者选择2个以上基础。甚至可以在一个类别中,根据不同的商品,选择不同的基础。因此,企业可以根据本件商标申请中,不同产品的使用情况(已使用、尚未使用)选择不同基础,而不必纠结是否可以在同一件申请中递交。

  ②申请基础Foreign Priority -§44(d)优先权:读过美国商标法的朋友们会发现,在法条第1条中还隐藏着§44(d)优先权申请基础,该申请基础一般在要求优先权的时候使用。但需要留意的是,该申请基础仅为提交基础,无法作为“注册基础”。即在初审公告或核准注册前,该申请需满足实际使用,打算使用或原属国注册基础中的任一基础。因此,一般情况下,以该基础提交申请的,需同时搭配其他申请基础,以满足注册条件。在申请时,未搭配其他基础的,则默认以原属国注册为基础,则需在注册前相应提交原属国注册证明。原属国未注册成功怎么办?请参考以上修改基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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