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谭雅琦
一、在美国进行版权登记的益处?
《伯尔尼公约》即确立,版权权利自创作完成即受保护,而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中美均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因此,依据美国版权法第104条的相关规定,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作品,受美国版权法保护。那既如此,是否还有必要进行版权登记呢?
与中国版权登记效力类似,在美国所进行的版权登记为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明,如此在权属发生争议,或者需利用版权进行维权时,版权登记证明均可作为初步证据,而节省了繁琐的举证工作。同时,版权登记可以在海关进行备案,以获得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但有所不同,且值得关注的是,一方面,上述初步证据效力仅限于在发表(Published)【1】之前,或发表之日起5年内进行的版权登记;另一方面,根据美国版权法第411条的相关规定,除基于第106条(A)主张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外,美国作品【2】的侵权诉讼需在作品预登记或已登记完成后才能提出。此外,根据美国版权第412条的相关规定,若版权登记在侵权发生前登记,或在发表后3个月内登记,版权权利人方可在侵权诉讼中主张法定赔偿【3】、律师费和诉讼合理支出。虽然并不影响依据版权法第504条主张侵权损失和侵权获利,但鉴于损失和获利证明难度较大,及时进行版权备案登记,将有助于在美国提起侵权诉讼,并在侵权诉讼中获得法定赔偿、律师费等诉讼支出。
此外,国内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在于,依据国内的商标审查实践,在先版权可作为商标异议、无效的有利武器,而可跨类别进行保护。但根据美国异议/无效审理机构美国商标审理上诉委员会的相关判例【4】,商标审理上诉委员会倾向于认为,其并无判断版权侵权的权限,仅在涉及商标可注册性的问题上处理有限的版权争议。因此,即使基于“享有在先版权,商标申请人非该商标的真正所有人”为由提出异议主张,委员会仍会基于“该主张为版权归属争议,不属于其裁量范围”,而裁定驳回异议申请。因此,在先版权仅能作为商标异议/无效等争议案件的辅助性证据材料,而难以作为唯一的异议理由获得支持。
二、在美国可以申请保护哪些作品类型?
在美国,作品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文字作品(Literary Works),主要包括:小说类文学作品;非小说类文学作品;诗歌;文章;期刊等(Fiction, Non-Fiction, Poetry, Articles, Periodicals)。但名字,标题,标语或短语(names, titles, slogans, or short phrases)无法受版权保护。
◎表演艺术(Performing Arts),主要包括:音乐;歌词;录音;剧本;舞台表演等(Music, Lyrics, Sound Recordings, Scripts, Stage Plays)。
◎视觉艺术(Visual Arts),主要包括:美术作品;插图;珠宝;编织物;建筑等(Artwork, Illustrations, Jewelry, Fabric, Architecture)。但字体,印刷装饰或文字的变体设计,以及一般书籍,页面,书籍封面,幻灯片演示,网页,海报或表格的布局或格式不受版权法保护;
◎其他数字作品(Other Digital Content),主要包括: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博客;网站等(Computer Programs, Databases, Blogs, Websites);
◎电影作品(Motion Pictures),主要包括:电影;电视节目;视频游戏;动画;视频等(Movies, TV Shows, Video Games, Animation, Videos);
◎摄影作品(Photographs),主要包括:新闻照片;自拍;婚礼照片;家庭照片等(News Photos, Selfies, Wedding Photos, Family Photos)
一般来说,一件版权登记申请注册一件作品,但在汇编作品(collective works)【5】、组合注册(group registrations)【6】、发表集合(unit of publication)【7】、未发表作品集合(Unpublished Collections)【8】、录音和录音中包含的音乐,文学或戏剧作品为同一版权人时,可在一份申请中,同时注册多件作品。
三、版权登记所需要多长时间,可否申请加快?
美国版权局处理申请所需的时间各不相同,具体取决于提交时版权局收到的申请数量,积压情况以及与申请相关的问题所需要确认的时间。一般来说,网上受理的版权登记申请耗时1至6个月左右,平均3个月左右完成。如与审查员下发审查意见,则需1至11个月左右,平均6个月左右完成。
若有未决或预期的诉讼,海关事项,或必须加快签发证书的合同或发布期限的情况,可在支付加急费用后,向版权局申请加快。加快申请核准后,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下发版权登记证书。
此外,无论是否进行版权登记,虽然在1989年3月1日后,对已发表的作品进行版权人声明(Copyright Notice)并非必须,但仍建议企业在美国发表和使用作品时,进行版权人声明。声明的具体内容包括版权标记(“©”或“(p)”(唱片作品), “Copyright” 或简称“Copr.”),权利人、首次发表时间或创作完成时间(未发表作品),以此向公众声明该作品的版权归属。
注释
【1】根据美国版权法中,对于发表(Publish)的定义,发表(Publish)是指通过出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或通过租赁(rental),出租(lease)或出借(lending)将作品的复制品或录音制品分发给公众。提供分发复制品或录音制品给一群人以作进一步分发,公共表演或公共展示之用也构成发表。
【2】根据美国版权法的相关规定,本条中的“美国作品”是指:(1)首次在美国发表的作品;同时在美国或国际条约成员国首次发表,且该成员国对于版权的保护期限与美国相同(美国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七十年),或长于美国;同时在美国或其他非国际条约成员国首次发表;在非国际条约成员国首次发表,但所有作者为美国国籍,或在美国有经常居住地,或视听作品的法人作者总部在美国;(2)未发表的作品,作者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在美国,或在视听作品的情况下,所有法人作者的总部在美国;(3)位于美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中的图片,图形或雕塑作品。
【3】根据美国《版权法》第504条的相关规定,版权权利人可向侵权方主张:1)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和侵权方的获利(该部分获利在计算损失时未予以考虑),或2)法定赔偿额(根据作品和侵权情形在$750 至$30,000,若为故意侵权,则法定赔偿额可增至$150,000)。
【4】Carano v. Vina Concha y Toro S.A., 67 USPQ2d 1149,1152 (TTAB 2003)
【5】汇编作品(collective works)是指,是指汇编若干独立作品,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但汇集作品的注册登记,在满足①汇集作品和独立作品版权人相同,②独立作品此前未发表或未注册,③独立作品并非公有领域的情况下,保护汇编作品的同时,亦延及保护独立作品。如报纸,杂志或其他期刊,小说或散文选集,在线百科全书等。
【6】组合注册(group registrations)是指,针对连续剧、日报、每日新闻、照片、数据库更新和修订的作品类型,可进行组合注册。版权人对组合注册中的每单个作品均独立享有版权,但对汇编或编排不享有版权。该种登记类型,仅为行政管理的方便。
【7】集合发表(unit of publication)是指,多件作品物理上捆绑和打包,且该整体同时首次发表。如用CD-ROM发表的书;多媒体工具包,其中包含一本书,光盘和一组贴纸;包含计算机程序和用户手册的物理包装;一包贺卡;带有棋子,游戏板和书面说明的棋盘游戏;项链和耳环的珠宝套装,作为整体出售给公众等。
【8】未发表作品集合(Unpublished Collections)是指,识别为独立作品的版权元素均为未发表,且以有序的形式排列以及作者、权利人相同,整体有单独的名称标题的作品集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