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原授标准专利制度

2020-06-19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王静宇

   

  为了进一步完善香港保护发明专利的制度,也为了进一步使得香港的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接轨,2019年12月19日起,《2016年专利(修订)条例》正式生效,引入原授标准专利系统。本文将为大家介绍一下香港原授标准专利制度。

 

  ◆申请途径

  a)直接申请

  b)巴黎公约申请

  中国香港作为独立关税区,已于1995年加入了WTO。根据WTO的TRIPS协定,承认巴黎公约优先权。

 

  ◆申请文件

  根据香港专利条例第37L条的规定,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并签署相关文件:

  a)请求表;

  b)说明书,包括发明名称,发明的说明,至少一项权利要求及附图(如有);

  c)权属声明(当申请人不是发明人的情况下);

  d)不丧失新颖性披露的声明(如有);

  e)优先权声明及优先权证明文件副本(如有);

  f)有关向公众提供实行该项发明所需要使用的某一微生物样本的情况资料(如有);

  根据香港专利条例第9E条的规定,香港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及其所有权继承人。对于职务发明的认定,主要是根据该雇员全时间或主要受雇所在国家、地区或地方的法律而定。

 

  ◆要求优先权

  根据香港专利条例第37C条的规定,作为优先权的申请应是以下两种之一:

  (1)非香港申请 (non-Hong Kong application)——为巴黎公约国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地区或地方提出或在该处提出的专利或其他保护的申请,但不包括根据本条例提出的专利申请;

  (2)香港申请 (Hong Kong application)——原授标准专利申请或短期专利申请。

  根据香港专利条例的规定,香港承认的优先权期限是12个月。且本次修正法案增加了一项有关于优先权恢复的规定。根据香港专利条例第37D条所述,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后的2个月内,向专利注册处处长提出申请,要求恢复该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

  根据香港专利条例第37B条的规定,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为原授标准专利申请提交日期前的6个月内发生的披露行为。

  根据香港专利条例第37B条的规定,披露行为包括以下事项:

  1)与申请人或该项发明所有人相关的明显滥用;或

  2)该申请人或该项发明的所有人,已在某一正式的或获正式认可的国际展览上,展示了该项发明。前述展览属在1928年11月22日于巴黎签订而适用于香港的国际展览公约。

  根据实践可知,香港不丧失新颖性宽限中所述的披露应不包括因专利公开而导致的披露行为。本次修正法案并未放宽对于此项规定的要求。

 

  ◆可专利性标准

  a)新颖性

  b)创造性

  c)工业实用性

 

  ◆申请程序

  1)提交申请——提交专利申请后,由专利注册处处长确定提交日期。若申请文件不满足确定提交日期的标准,处长将下发补正,要求申请人在补正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补正材料,提交日期将根据补正材料提交之日重新确定。

  2)形式审查——确定提交日期以后,专利注册处处长将对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若申请有缺陷,将下发补正通知。申请人须在补正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答复。

  3)发表申请——当申请满足形式要求以后,专利注册处处长须尽快于官方公报上发表该项已提交的申请以及任何修订。根据香港专利(一般)规则第31Z条的规定,发表原授标准专利申请的时间为在该项申请的提交日期后的18个月或在所声称的最早优先权日期后的18个月。原授标准专利发表后,任何第三方可向处长提交书面通知,提出其对该项发明的可享专利性的论述。

  4)实质审查——香港原授标准专利须经申请人请求才启动实审程序。

  根据香港专利(一般)规则第31ZC条的规定,申请人提出实审请求的期限为(a)就某项并非指明新申请注1的原授标准专利而言,应为该项申请的关键日期注2后的3年;(b)就某项指明新申请而言,其符合日期为有关较早申请注3的关键日期后的3年期间届满前不少于2个月(即,该项较早申请的关键日期后的3年);(c)就某项指明新申请而言,其符合日期为在3年期限届满前小于2个月(即该项新申请的符合日期后的2个月);(d)就某项指明新申请而言,其符合日期为在3年期限届满当日或之后(即该项新申请的符合日期后的2个月)。

  收到实审请求后,专利注册处处长须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并下发审查通知,申请人答复以后,处长可多于一次给予进一步审查通知。申请人答复审查通知和进一步审查通知的期限都是通知之日后的4个月内,申请人可以提交申述和修订请求以答复审查通知。在处长收到申请人对于进一步审查通知的答复后,仍不满意,将下发暂定拒绝通知。

  5)申请复核——若申请人对于暂定拒绝通知不服,可以在该通知日期后的2个月内,向专利注册处处长提出复核请求。收到复核请求,处长会下发复核意见和进一步复核意见。申请人复核意见和进一步复核意见的期限都是通知日期后的2个月内,申请人可以提交申述和修订请求以答复复核意见。在处长收到申请人对于进一步复核意见的答复后,仍不满意,将下发最终拒绝通知。

  6)专利批予——当专利注册处处长已审查有关原授标准专利申请,考虑了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述和请求的修订,最终认为该项申请符合所有审查规定,处长将作出批予的决定,并于官方公报上刊登批予公告。

 

  ◆专利保护期限

  根据香港专利条例第39条的规定,就原授标准专利而言,批予的标准专利须自官方公报刊登其批予的事实的公告的日期起生效,根据规定缴纳续期费后持续有效,直至自该项专利的申请的提交日期起计20年期终止为止。

 

  注:

  1.指明新申请((specified new application)指——

  (a)按照专利条例第37J(2)条所指的命令,提出的新原授标准专利申请(指原授标准批予前因权属问题被裁定拒绝、撤回等,法院可命令真正的权利所有者提出的新专利申请);

  (b)第37Z条提述的新原授标准专利申请(指分开申请);或

  (c)按照第55(4)条所指的命令,提出的新原授标准专利申请请(指原授标准批予后因权属问题被裁定拒绝、撤回等,法院可命令真正的权利所有者提出的新专利申请)。

  2.关键日期(material date)——

  (a)就原授标准专利申请而言,指该项申请的提交日期,或优先权的日期(如有声称具有优先权);

  (b)就原授标准专利而言,指有关专利的申请的提交日期,或优先权的日期(如有声称具有优先权)。

  3.有关专利申请 (relevant patent application)指——

  (a)待决的专利申请;或

  (b)导致某项专利获批予的专利申请,而该项专利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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