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开展打击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行为“净化”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总结要点如下:
1.打击目的:
整顿规范商标使用管理秩序,有效防范和消除商标使用行为可能带来的不良社会影响,净化市场竞争环境;
2.打击的事项及范围:
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而使用未注册商标;
这些未注册商标的申请日期发生在2017年以来;
这些未注册商标在商标审查中已被援引《商标法》第十条驳回;
3.具体的禁用条款:
《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4.监管部门如何打击:
先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
同时予以通报,并予行政处罚。
5.为什么必须打击?
“将《商标法》第十条禁用标志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容易成为舆情热点焦点问题。”
附:开展打击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行为净化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件(来源:知产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