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出于应对疫情对商标实务冲击和提高商标使用监督的目的,柬埔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出台了该国商标提交使用声明制度的新实务规定。虽然官方尚未下发正式书面公告,但新实务规定已经正式实施。
根据柬埔寨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商标在该国被核准注册后,所有人需在注册日或续展日起第五至六年间提交商标已实际使用或有合理理由未使用声明,以维持商标权有效。否则,商标权效力待定且可随时被他人基于未使用申请撤销。
根据此前制度,提交商标使用或未使用声明实务操作为,商标所有人需提供商标注册证原件和签署的声明书原件,以便柬埔寨官方在注册证书原件上加注商标使用声明信息。但根据新的制度规定,注册证书原件被注册证复印件替代,声明书原件被具体的商标使用证据替代。变更前后提交使用声明实务对比如下:
变更前:
所需文件:
(1)代理机构申请书和委托书;
(2)商标注册证原件;
(3)商标所有人签署的声明书原件。
旧实务成果:
知识产权局在注册证原件上加注商标使用声明信息。
变更后:
所需文件:
(1)代理机构申请书和(原/新)委托书;
(2)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商标使用证据:可接受的使用证据类型如下:
——显示产品在柬埔寨的销售文件,例如,产品销售点、销售单据、发票、采购订单、提货单、进出口单据、税务单据等照片;
——显示产品在柬埔寨的广告营销文件,例如,产品批发和零售信息的广告营销文件;
——显示柬埔寨公众认可品牌信息的文件,例如杂志、期刊、报纸、产品目录、指示牌,活动或展览的照片等。
新实务成果:
知识产权局下发单独的商标使用或合理理由未使用核准证明。
尚无疫情结束后该新实务制度是否维持的消息,后续变化情况将另行报道。
(来源:集佳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