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微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信食品公司”)等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今日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判决:
1、微信食品公司等立即停止侵犯 “微信及图”驰名商标及“Wechat”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微信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现企业名称,并于十日内办理名称变更;
3、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
案件基本事实:
腾讯公司的 “微信”应用是当前主流的即时通讯类手机应用,也是我国绝大部分手机用户所熟知的手机应用。“微信”和对应的“Wechat”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也具有非常高的品牌价值,如英国Brand Finance2018全球品牌500强中将“微信(Wechat)”列为第49名,价值高达224.15亿美元。
微信食品公司2015年4月14日将“微信”登记为其企业字号,并与小小树公司联合,使用“微信食品 Wechat Food”标识开办多家系列餐饮店、线下商超、线上商城。除自身经营上述餐厅、商超之外,微信食品公司更通过发布微信公众号文章、购买百度推广、架设自营网站等渠道,广泛宣传其餐饮店、商超的招商加盟政策,以特许经营的模式对腾讯公司“微信”、“Wechat”品牌恶意搭便车,获取巨额利润。至本案审理期间,微信食品公司更进一步扩大其侵权行为的范围,在全国各地使用“微信食品”标识开设物流产业园、写字楼、酒店等,侵权规模巨大。
微信食品餐厅
微信食品超市
微信食品物流产业园
微信食品酒店
集佳代理腾讯公司的主要诉讼主张:
腾讯公司注册在第9类和第36类上的“微信及图”、“Wechat”商标,经过腾讯公司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在微信食品公司开始实行侵权行为时间点之前,知名度已经达到驰名程度。
由于“微信”、“Wechat”商标的高知名度和品牌价值,引来市场上一些经营主体的觊觎,他们千方百计寻求切入点,试图搭乘“微信”商标知名度的便车,为自身牟取不正当利益。其中,本案微信食品公司的侵权规模巨大、恶意极其明显。微信食品公司上述使用“微信食品 Wechat Food”标识的行为,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来源于腾讯公司或腾讯公司的关联合作方,严重破坏“微信”、“WeChat”商标与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侵害了腾讯公司对上述权利商标享有的驰名商标专用权。
另外,微信食品将腾讯公司驰名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微信”登记为企业名称并进行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针对腾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再含有“微信”字样。
微信食品公司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侵权地域范围广泛,且覆盖餐饮、超市、网上商城、物流、房地产、农业基地等多个行业,应给予高额判赔。
案件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当前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大形势下,对于在案证据难以证明被告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可以证明该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情况,法院适用裁量性赔偿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确定赔偿额的又一典型案例。
本案庭审期间,微信食品公司一直拒绝提供其实行涉案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难以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应当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最终,法院依据腾讯公司提交的有关微信食品公司侵权获利的详细数据,结合腾讯公司“微信”、“Wechat”商标极高的知名度和品牌价值,以及微信食品公司极其明显的主观恶意,最终适用了裁量性赔偿,确定了本案1000万的赔偿额。
本案充分彰显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切实有效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使恶意侵权人付出沉重代价的司法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