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1月17日,国务院同意并转发了《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商标全面注册的意见》,我国开始实行商标强制注册制度,要求各企业、合作社使用的商标必须注册,未注册的应于1957年6月30日前完成申请手续,之后未经核准的商标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