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最新改法简介

2021-10-22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何佳

  

  根据德国专利局在2021年9月7日发布的官方通知,德国联邦法律公报在8月17日和9月7日上相继发布了《专利法简化和现代化第二法案》(Second Act to Simplify and Modernise Patent Law)(BGBl. I p.3490)和《德国专利商标局进一步职责法案及专利成本法修订案》(Act on Further Duties of the German Patent and Trade Mark Office and to Revise the Patent Costs Act)(BGBl.I p.4074)。

  上述第二法案旨在简化和更新专利法和其他知识产权法,那些需要对德国知识产权局的IT系统进行调整的修正案将于2022年5月1日生效,专利年费将从2022年7月1日起上调,两部法案涉及的改法内容详见如下说明:

 

  一、《专利法简化和现代化第二法案》

  (一)所有知识产权程序的一般规定

  1.通过图像和声音传输参与听证、诉讼和提供证据(2022年5月1日生效)

  对于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商标法、外观设计法和半导体保护法规定的程序,可选择通过图像和声音传输参加听证会、诉讼程序和提供证据。

  在适当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视频会议参加会议,由专利商标局决定,同时仍然可以亲自到场参加现场会议。一旦建立了必要的内部技术基础设施,便可启用。知识产权局将在单独的通知中提供更多详细信息。

  (二)专利程序和专利补充保护证书程序

  1.延长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 (2022年5月1日生效)

  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期限将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30个月延长到31个月延长,视情况而定。未来,申请人将多出一个月的时间支付进入国家阶段的费用,并在适用的情况下提交申请的德文译文。

  2.简化异议程序中当事人的变更(2022年5月1日生效)

  在专利权人变更的情况下,异议程序中当事人的变更将被简化。将来,专利登记簿中的权利人可以在未经其他诉讼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取代原权利人参与正在进行的异议程序(《专利法》第 30 条第(3)款第 3 句)。

  3.扩大对明显缺陷的审查(2021 年8月18日生效)

  审查部门对专利申请明显缺陷的审查将扩大到包括根据专利法第 1a (1)条(人体)和专利法第 2a(1)条(植物和动物)的排除可专利性审查(专利法第 42(2)条第 3 款)。

  4.发明人姓名的显示(2022年5月1日生效)

  法律明确规定,在专利出版物和登记册中可以显示发明人的名字和地址。如果申请人指定的发明人提出要求,可以省略前述发明人信息(《专利法》第63(1)条)。

  5.补充保护证书的撤销和继续处理(further processing)程序(2021年8月18日生效)

  与现行实践相一致,法律明确规定,根据专利法第64条规定,专利权人可以申请撤销专利补充保护证书,继续处理的程序(专利法第123a条)也适用于专利补充保护证书(专利法第 16a(2)条)。

  (三)实用新型程序

  1.简化实用新型分离(splitting-off)程序(生效日期:2022年5月1日)

  如果实用新型所需文件已经在发明专利申请时向专利局提交,则在分离出实用新型申请中无需再提交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或其翻译件(实用新型法第5条、实用新型细则第8条)。

  2.简化实用新型撤销程序(生效日期:2022年5月1日)

  实用新型撤销程序将变得更加有效(实用新型法第 17(2)至(5)条)。将来,只有在一方提出要求或专利局认为适宜的情况下(实用新型法第 17(2)至(5)条),才会举行听证会——类似于专利异议程序中的听证会。

  此外,费用承担方式将更加灵活(实用新型法第 17 条第(4)款)。如果未就案情作出决定,则仅依据请求就费用作出决定。如果官方未对费用作出决定,则各方承担各自的费用。将来,作为司法小组成员的实用新型部门也可以确定费用相关事宜(实用新型法第 17(5) 条)。

  (四)商标程序(略)

  (五)外观设计程序

  1.取消了在审查过程中开庭的要求(2021年8月18日生效)

  外观设计部允许在不开庭/举行会议的情况下做出决定(例如,通过书面审查程序)(DPMA条例第6(3)条)。这使得外观设计部门与其他知识产权程序中的部门具有同等地位,其他部门也无需开庭/举行会议。

  2.在外观设计程序中依职权确定专利权是否有效(2021年8月18日生效)

  在外观设计程序中相关权力机关可以依职权确定专利权是否有效(《设计法》第 34a (6)条)。目的是简化程序,加快后续成本的确定。

  (六)费用规定

  1.知识产权共同所有人或申请人费用的减少(生效日期:2021年8月18日)

  当知识产权共同所有人或申请人寻求法律救济时,费用将不再根据所有人或申请人的数量来确定。出于费用公平性的考虑,共同所有人或申请人在费用方面被视为一个人(《专利费用法》第2(1)条附件的A部分第2节)。在上诉程序中,如果受影响的知识产权的共同所有人或申请人共同提出上诉,则给予同样的费用减免(《专利费用法》第2(1)条附件的B部分第1节)。

  2.缴纳专利补充保护证书年费的截止日期(生效日期:2022年5月1日)

  为了确定支付补充保护证书年费的到期日,个别授权程序的特殊情况将在更大程度上考虑到所有人的利益(《专利费用法》第3(2)条第3和4句)。这特别是指在专利保护期限开始后才授予补充保护证书的特殊情况。

  3.预缴专利补充保护证书年费(生效日期:2022年5月1日)

  未来,可以在到期日之前一年以上以合法有效的方式预付补充保护证书的年费,以简化申请人和专利局的行政事务(第5(2)条第3句)专利成本法)。

  4.专利补充保护证书费用增加(生效日期:2022年5月1日)

  鉴于审查工作的增加,补充保护证书的年费将适度提高。

 

  二、《德国专利商标局进一步职责法案及专利成本法修订案》

  (一)增加专利年费(生效日期:2022年7月1日)

  维持专利申请或专利的年费(专利法第 17 条)将适度增加,增加考虑了自 1999年以来通货膨胀导致的费用水平下降。

  

此篇文章由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相关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