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701027号“均衡”商标驳回复审评析

2024-07-26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齐永波

  

  案情简介

  申请人湖南长康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在2022年10月13日提出申请,申请注册“均衡”商标,商标号为67701027,其申请使用的商品为:“腌制蔬菜,芝麻油,豆腐制品,食用菜油,食用山茶油,食用油脂,食用葵花籽油,食用芝麻油,食用油,食用豆油”。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审理结果

  案件焦点为申请人在其所申请使用的“腌制蔬菜,芝麻油,豆腐制品,食用菜油,食用山茶油,食用油脂,食用葵花籽油,食用芝麻油,食用油,食用豆油”等商品上使用“均衡”是否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承办律师在申请文件中阐述了申请商标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并且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分析,对在先注册商标进行了说明,并且向审查员阐明了申请商标的整体性和独创性。最终该商标被依法予以了初审公告。

 

  案件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 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 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 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结合本案阐述:

  本案涉及了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其进行了细化规定:本条中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 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

  (一)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品质、功能、用途、原料、内容、重量、数量、价格、工艺、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的。

  (二)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产地、来源产生误认的

  本案中驳回的原因主要为申请商标“均衡”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也就是说申请商标的使用会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从商标的整体性阐述了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人列举了申请人的在先注册,可以证明其并不会产生误认,其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还结合所申请的商品“腌制蔬菜,芝麻油,豆腐制品,食用菜油,食用山茶油,食用油脂,食用葵花籽油,食用芝麻油,食用油,食用豆油”,进行了阐述。上述商品全部为日常生活用品,相关公众对其极为熟悉,对其产品功能等特点也有一定的了解,其根本不会与上述商品的功能等相联系。

  同时,申请商标申请使用的上述商品在销售过程中会在其包装上明确标注功能用途等信息,相关公众根本不会对其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生误认,其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还提供了在先的决定书和判决书中认定“均衡”不具有欺骗性的案例和在先注册案例。

  从上述的角度进行案件分析后,申请人的主张得到了认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保障。

 

  本案给予的启示

  在社会实践中经常有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就在使用该商标,但是在进行注册时却被以绝对理由进行驳回的案例,因为绝对理由的胜诉率较低,因此,一部分人会选择放弃复审,但是这样其实并不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我们知道,一个品牌的创造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精力。而因为以绝对理由驳回就放弃复审,这不仅仅是对之前所做大量工作的放弃,更是失去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对于这一类的以绝对理由驳回的案件,我们要尽可能的进行复审,只有这样才可以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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