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代理“湘西黄金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北京高院维持有效,证明商标实质条件被明确

2024-11-11

  近日,集佳律所代理“湘西黄金茶”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并获终审维持原审和被诉裁定的理想结果,再次为客户对利害关系人长达多年、多次的无效宣告纠缠进行了有效遏制。同时,本案争议焦点涉及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六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对类案审理也有一定借鉴意义。

  基本案情

  原审第三人吉首市经果技术推广站申请注册第15887938号“湘西黄金茶”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原审原告保靖县天成黄金茶产销专业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天成联合社”),作为引证商标第8532976号“保靖黄金茶BAO JING HUANG JIN CHA及图”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的授权许可使用人,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标志、核定使用商品、产地范围等方面有所重叠,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六条关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标准,其作为无效宣告的申请人之一,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267403号重申《关于第1480号关于第15887938号“湘西黄金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讼。

  一审审理过程中,引证商标权利人保靖县茶叶产业开发办公室取消对天成联合社的商标使用授权许可。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核心证据的形成时间虽晚于诉争商标申请日期,但其研究的事实可以证明,在除保靖县外的湘西各县市内,系列黄金茶试种产品质量均被认可。同时,吉首市经果推广站在商标申请注册和无效宣告阶段均提交了“湘西黄金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以及其被湘西州政府授权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并作为质量标准监督管理机构委托湘西州质量监督管理局为诉争商标产品检测单位的相关证据,结合在案其他论文载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吉首市经果推广站关于诉争商标产区划定和质量管理的相关申请材料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关要求和质控标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两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虽产区覆盖范围存在重叠,但分别具有自身的使用管理规则、质量管控体系。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天成联合社对一审判决亦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情况梳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查明,保靖县茶叶产业开发办公室作为引证商标权利人曾基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六条等法条在2018年已对诉争商标提出过无效宣告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作出(2019)京73行初6928号行政判决书,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涉案法条,维持了诉争商标的注册,该判决书现已生效。在前述6928号行政判决书中,明确记载了关于《吉首年鉴》《茶叶通讯》等证据内容及相关历史情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本案中“黄金茶”的历史记载源于《明世宗嘉靖实录》,其中载明两岔河(今冷寨河)苗寨为黄金茶原产地(今保靖县葫芦镇黄金村)。黄金茶重要交易地为今距黄金村5公里外的位于冷寨河源头的吉首市隘口村。《保靖黄金茶揭秘》书中载明黄金茶古道边分布多片古茶园,黄金茶古道途经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多县市。可见,“黄金茶”起源于今保靖县,但黄金茶古道途经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多县市。

  其次,关于“保靖黄金茶”和“湘西黄金茶”的渊源。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自2009年以来,通过树种输出等方式,黄金茶树种已引种至吉首市。且有《吉首年鉴》等证据及说明佐证,2012-2014《吉首年鉴》记载内容中对黄金茶的表述均为“湘西黄金茶”。可见,“湘西黄金茶”系引种自“保靖黄金茶”,2009年以来黄金茶的种植已主要由保靖县逐步扩展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辖区的吉首、龙山等县市。

  再次,关于“湘西黄金茶”是否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关要求和质控标准。在案证据已有多篇黄金茶研究论文,可以证明系列黄金茶试种产品质量均被认可;吉首市经果技术推广站制定了“湘西黄金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还被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授权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及其作为质量标准监督管理机构委托该州质量监督管理局为诉争商标产品检测单位,可见吉首市经果推广站提交的关于诉争商标产区划定和质量管理的相关申请材料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关要求和质控标准。“湘西黄金茶”出产的黄金茶产品可以达到规定的质量水准,且经现代科学技术不断培育发展后,已经形成自有特色和质量管理体系。在此基础上,虽然“保靖黄金茶”和“湘西黄金茶”两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区覆盖范围存在重叠,但分别具有自身的使用管理规则、质量管控体系,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综上,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驳回天成联合社的上诉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商标法第十六条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认定的典型案件。本案在已有关联生效判决对相关事实有所认定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针对各案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对诉争商标是否满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问题进行了实质性审理,多维度且具体地分析了诉争商标是否满足地理证明商标的标准。有效维护了各方当事人合法权利,也有助于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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