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商标代理案件中恶意的撰写——以第63687061“LV ZHI YUN”商标无效宣告案为例

2024-11-29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石会

 

  众所周知,商标申请注册的目的是为了正常的商业使用,以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使相关公众购买到满意的商品,享受优质的服务。但是随着商标数量越来越多,相关公众所关注的数量有限,仅会将目光停留在较为知名的品牌上,并且信任该品牌的质量而进行购买,这就导致一些企业或个人为了经济利益,去摹仿他人知名品牌。而且这类企业或个人越来越多,已经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尤其是当被异议人或被申请人为品牌管理公司的时候,就应当特别注意对囤积、售卖商标行为的查询。本文以下述案件为例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一、案情简介及裁定结果

  (一)案情简介

  绿之韵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一款(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一款、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请求依法宣告第63687061号“LV ZHI YUN”商标无效(以下简称“争议商标” )。

  (二)裁定结果和法律依据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法律依据为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二、案件具体分析

  (一)争议商标“LV ZHI YUN”和引证商标“绿之韵”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为“LV ZHI YUN”与引证商标“绿之韵”的对应拼音完全相同,呼叫相同。判定近似,是考虑到争议商标的原权利人泉州市绿韵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曾申请注册了和引证商标相同的“绿之韵”商标。

  (二)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的原权利人具有主观恶意。经查询,争议商标经过了转让,原权利人为泉州市绿韵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泉州市绿韵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不仅申请了争议商标,其还在多个类别对引证商标进行了摹仿,并且其还摹仿抢注了他人的知名品牌,比如“爱马仕”、“权健自然”、“维尼熊”、“嘉世美伊”等。本案的被申请人黄团结名下有14件商标,大部分也是在摹仿引证商标“绿之韵”,且有10件是从争议商标的原权利人泉州市绿韵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转让而来,可见,争议商标的原权利人和现权利人有串通的嫌疑。

 

  三、通过本案引发的几点思考

  (一)被异议人或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囤积、售卖商标的行为极为重要

  首先,查询被申请人注册的商标数量及商标是否摹仿他人知名品牌;有的被异议人或被申请人虽然不具有摹仿和囤积商标的恶意,但却在标转转、知夫子等网上均有销售,因此,囤积、售卖的恶意十分明显。尤其是当被申请人或被异议人是品牌管理公司的时候,首先就应当查询是否具有售卖、囤积商标的主观恶意。

  (二)查询被异议商标或争议商标是否存在转让

  在撰写恶意时,首先应当查询被异议商标或争议商标是否存在转让,若经过转让,则应查询其原权利人是否存在囤积商标、摹仿引证商标及他人知名品牌的主观恶意。

  (三)查询被异议人或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摹仿他人品牌的恶意至关重要

  在撰写异议或无效宣告案件,查询被异议人或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摹仿他人品牌的主观恶意十分重要,常见的主要是摹仿他人知名品牌,如“香奈儿”、“百丽”、“天猫”等,能够一眼识别;但是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大量摹仿他人知名度不高的品牌,比如本案摹仿的知名品牌“权健自然”、“嘉世美伊”等,并非为相关公众所熟知,需要代理人在网上进行逐个查询。尤其是被申请人或被异议人没有售卖的恶意,对其关联企业也应当进行查询,查询的内容应当全面、具体。

  (四)对被异议人或被申请人关联企业的查询也很重要

  有时候对被异议人或被申请人查询没有囤积、售卖商标及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恶意,但是通过查询其关联企业却具有囤积、售卖商标的恶意,被异议人或被申请人仅为该关联企业申请注册商标的幌子,因此,对于被申请人或被异议人的关联企业也应当深入查询,挖掘其申请注册商标的主观恶意。

  综上,商标案件撰写过程中,对于恶意的查询至关重要,对此,应当积极搜索、细致且全面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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