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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1070期(2026.06.06-202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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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审查中的外国语等同原则及中国权利人的合规指引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宋洋

 

  2026年第一季度,美国最高法院与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TTAB)相继就“外国语等同原则”(Doctrine of Foreign Equivalents)发布关键裁决。本文通过简要分析 Vetements 案与 Merci/Danke 案(August Storck KG v. Florend),并结合中国企业赴美申请商标的实践案例,为中国权利人在美商标申请提供合规指引。

 

  一、背景概述

  随着中国企业全球化进程的深化,拼音、汉字及具东方文化寓意的词汇成为品牌出海的重要载体。然而在协助中国企业申请注册美国商标的过程中,我们常遇到中国权利人相关的疑问和咨询,“为什么要提供商标的音译和翻译?”、“我的商标整体无含义,可以不提供吗?”、“为什么我的商标被基于翻译不准确而驳回?”、“提交翻译之后有什么后果?”等等。

  上述问题的产生,概因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在审查非英语商标时,并非仅将其视为无意义的图形,而是通过“外国语等同原则”(Doctrine of Foreign Equivalents)进行穿透式审查。

  在美国商标法体系中,外国语等同原则是一项深植于美国《商标审查程序手册》(TMEP)的经久准则。其法律逻辑在于:为了保护美国境内数量庞大的外语母语购买者,申请人须提供非英语商标文字的音译和英文翻译,同时审查员必须在进行商标检索之前确定非英文文字的翻译或非拉丁字符的音译,以判断其是否属于通用名称、描述性词汇,或是否会与现有的英语商标构成混淆。然而,TMEP中也指出,外国语等同原则是一项指导原则,而非绝对规则。其应用的关键在于判断普通美国消费者是否可能停下来将原文翻译成英文。

  尽管该原则已沿用多年,但随着全球品牌竞争的复杂化,其适用广度与深度也在不断演进。2026年初涉及Vetements与Merci/Danke的两起案件,正是对这一原则在“显著性审查”与“混淆可能性判定”两个维度上的最新实践与阐释。

 

  二、外国语等同原则的最新适用

  1.显著性审查:通用词汇的“翻译排除”(Vetements案)

  Vetements公司为其商标VETEMENTS申请美国商标保护,该商标在英语中意为“服装”。在上诉之前,美国专利商标局、TTAB以及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均裁定VETEMENTS属于通用名称,或者充其量只是对其服装和零售服务的描述性名称。Vetements公司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并辩称商标保护取决于消费者对该商标的认知,而非其字典定义。

  2026年初,美国最高法院维持了联邦巡回法院对VETEMENTS案的判定。该案重申了针对非英语商标显著性判定的核心准则,即:

  翻译优先原则:“从一种广为人知的现代外语中借用的词语,如果其本身就是对某种产品的描述性(或通用)词汇,则在试图将其注册为同一产品的美国商标时,将被视为如此。” (In re Vetements Grp. AG)

  同时,该案强化了审查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自由裁量权,即无需深入调查普通消费者的实际认知程度,只需证明语义上的等同即可认定显著性的缺失。也即,审查员只需证明外语词汇在词典中具有确定含义,即可触发“等同原则”。

  2.混淆判定:语义同一性与视听显著性的权衡(Merci/Danke案)

  自1965年以来,Storck公司一直在美国销售MERCI(意为法语“谢谢”)品牌的巧克力,并将该品牌定位为通过其产品表达“谢谢”的一种方式。Florend公司申请注册了DANKE(意为德语“谢谢”)的风格化商标,用于巧克力和巧克力棒,这可能导致出现两个不同的巧克力商标,其含义均为“谢谢”。Storck公司根据《商标法》第2(d)条反对该注册,理由是其已拥有多个MERCI及相关商标的注册,用于类似商品,因此存在混淆的可能性。TTAB强调,当语义的概念强度较弱(如行业通用情感表达)时,商标在视觉字形和听觉发音上的显著差异可有效抵消语义同一带来的混淆风险。

  在Merci/Danke(August Storck KG v. Florend)案中,TTAB展示了该原则在混淆可能性分析中的灵活性。TTAB在裁决中认定,语义同一非绝对标准。在判定两个含义相同的不同语种商标是否混淆时,语义的等同仅是杜邦要素之一。如果视听层面的区分度足以指引来源,语义的关联性将不再是绝对的注册障碍。因此,尽管 “DANKE”(德语“谢谢”)与 “MERCI”(法语“谢谢”)语义一致,但语义概念本身的显著性较弱,而基于两个商标在字形、读音上存在显著差异,TTAB最终允许了后者的注册,这为外国语等同原则在混淆可能性分析中的适用提供了更细致的权衡准则。

 

  三、对中国权利人在既有标准下的风险提示

  1.中文汉字的拼音直译风险

  长期以来针对含“CHA”(茶)并申请在相关类别的商标,在美国商标审查实践中,基本均被认为缺乏显著性或至少要求放弃“CHA”的专用权,证明了USPTO始终坚持将拼音视为对应汉字含义的直接翻译,而非独立于语义之外的音译词。

  成功的出海品牌(如 HUAWEI、XIAOMI)多采用“跨类别任意性”策略,使商标语义与商品属性完全脱钩。在这种情况下,即便适用等同原则,由于翻译后的词汇不具有描述性,商标依然能获得极强的显著性保护。

  2.警惕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及使用宣传语境

  审查指南规定,审查员可以使用各种资源,例如外语词典、研究数据库和第三方网站,来获取非英语词语的含义,和/或确定非拉丁字符的音译及其含义。在近年的美国审查实践中,审查员对商标含义的证据提取已不再局限于词典,而是更频繁地利用互联网搜集申请人的自述信息。

  由于等同原则在法律逻辑上很大程度上还与“该词汇在消费者眼中是否具有特定含义”相关,申请人官方网站上的“品牌背景”或“语义解读”极易被视为其对商标含义的“法律自认”。若官网对品牌含义的解释与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交的含义声明不一致,审查员很可能认为消费者会以官网对品牌含义的解释为准,而驳回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交的含义。

  此外,若官网对品牌含义与商品的特性相重合,即便申请人在申请书中主张“无含义”,审查员仍可能基于官网的“自认”下发与商标显著性相关的驳回。例如,2023年,在审理申请商标“ZHIMA”时,TTAB认可了原审查员要求提供“ZHIMA”的英文翻译,因为有证据表明ZHIMA被使用并被认可为“芝麻”汉字的音译。TTAB审查了包括申请人使用该商标的语境在内的证据,表明“原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试图)使用和注册‘ZHIMA’来唤起人们对阿里巴巴和四十大盗故事的联想,在该故事中,‘芝麻开门’可以神奇地打开装满宝藏的洞穴,或者类比地,(申请人的)商品和服务”。

 

  四、防御性策略与合规建议

  1.严控语义解释口径

  权利人应避免在官网或其他商标公开使用的语境证据中,对商标文字进行非标准、弱显著化或过度描述性的解释。将品牌故事侧重于“愿景”,与商标创意来源区分开,尽量避免审查员基于官网信息而直接对应其商标含义。

  2.考虑英文主标的单独设计

  中国品牌出海过程中,也常基于“谐音+英文词根/构词法”的臆造词设计(Phonetic Adaptation & Coining),进行英文商标的命名。它既保留了品牌原本的文化基因(中文读音),又通过拼写上的“去拼音化”,有效规避了美国商标审查中“外国语等同原则”下的相关风险。例如“美的”的英文主标“Midea”,腾讯的英文主标“Tencent”等。

  当然,权利人在进行此类臆造词设计时,建议在申请商标前,先进行多语种词义检索,确保这个“臆造”出的词确为臆造,在其他语言中没有通用或不良含义,从而实现安全保护。

  3.针对固定词汇的风格化设计

  如权利人的商标确为较常见的固定含义且已经难以改变,则在美国商标申请前,建议考虑对商标文字进行高度风格化的设计并一定程度上增加图形要素,则若后续遇到其他语种的同语义在先障碍商标,也可尝试通过整体外观给消费者带来的商业印象差异来尝试主张商标不构成混淆性近似。

 

  结语

  对于许多中国权利人出海而言,“外国语等同原则”是品牌出海必须跨越的制度门槛。建议广大中国权利人充分考虑评估前置,在出海决策阶段即先行对原汉字或拼音商标进行相关法律风险评估,结合评估结论灵活选择对商标进行图形化处理、声明放弃专用权或“谐音臆造”新的品牌英文商标,通过初期的精准决策,降低商标在确权阶段的遇障风险及获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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