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代理发明专利复审行政纠纷案件获二审胜诉

2025-06-04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专利权人“东莞市升微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微公司”)的专利复审行政诉讼二审案件,近期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行终468号判决书。该判决书撤销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行初9357号行政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第298040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为升微公司的创新技术赢得专利保护,进一步巩固了其产品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

 

  基本案情

  被诉决定系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名称为“一种电子制冷防结露系统及其防结露方法”的第201711290069.2 号发明专利申请(简称涉案申请)提出的复审请求而作出。涉案申请通过温湿度传感器实时采集的测试舱的内部温度和湿度,以及通过温度传感器实时检测电子制冷片的温度;通过主控制器获取到的温湿度传感器采集到的测试舱的内部温度和湿度,计算测试舱内的空气露点值,当空气露点值高于预设值时,控制制冷片控制单元减少电子制冷片的工作数量或电子制冷片的输出功率,从而,实现制冷片防结露措施及制冷片冗余控制、故障无停机。

  与本案有关的最接近对比文件为证据1(CN203299673U),其公开了一种防结露空气环境实验舱,舱体内设置有制冷系统、加热系统和温湿度传感器、控制器,舱内温度通过制冷系统和加热系统来控制,当舱内温度测量值高于设定值时,制冷系统对舱内降温,但制冷系统与舱内传导的温度要高于舱内的露点温度,防止舱内气体遇到低于露点温度的舱壁而产生结露,逐步将舱内温度降至设定值。

  证据2(CN101551179)公开了一种制冷系统及制冷方法,公开了制冷系统包括依次连接的控制器、功率驱动模块、半导体制冷模块、安全检测模块;功率驱动模块1接收输入的三相交流电源,为半导体制冷模块6提供大小可调的直流电源,从而驱动制冷器制冷并实现制冷功量可调。半导体制冷模块6包括多个半导体制冷器;控制器 9(即主控制器)输出控制信号,控制各模块的运行;功率驱动模块1根据所述控制信号,为半导体制冷模块6提供直流电源,以启动需启动的半导体制冷器。

  被诉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为电子制冷防结露系统,制冷使用电子制冷片,所述电子制冷片设置有至少一组,每组电子制冷片分别装设在测试舱的舱壁上,并且其一端部位在测试舱的外部散热,其另一部位固定在测试舱的舱壁上或者舱内;以及制冷片控制单元的具体控制方法;(2)包括与主控制器相连的温度传感器,用于检测电子制冷片的温度,所述温度传感器装设在每组电子制冷片的靠舱内侧部位上或者所有电子制冷片的共用靠舱内侧部位上或者舱壁上或者电子制冷片靠舱内散热片上。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制冷系统的温度控制。对于区别(1),证据2公开了一种能够适用于多种循环体的制冷系统,且公开了该系统能够在控制器9的控制下实现多组半导体制冷器的独立控制,提供不同的制冷量,即保证温度控制的准确性和可调性,上述公开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能够给出用于对比文件1实现精确温度控制的启示。对于区别(2),在证据1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选择的。故,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一审法院与被诉决定持基本相同的观点。

  在二审上诉中,升微公司的主要主张在于,被诉决定和一审判决对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有误以及创造性认定的错误,具体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该是:提供一种新的防结露系统和方法,能在节约制冷能耗且实现制冷片冗余控制的同时,解决电子制冷片导致的结露问题;被诉决定认定的两个区别特征彼此关联,共同解决了前述技术问题。本申请技术方案在实时获得电子制冷片的温度的情形下,才能够进一步精确控制电子制冷片的总输出功率,进而实现实时、精确的温度控制。二审中,集佳对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的方案从技术方案的实质上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并对重新认定技术问题的依据和事实重点阐述,基于对技术问题重新认定,证据2并未给出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在证据1的基础上也不具备改进动机。二审法官在对技术事实详尽了解的基础上,支持了升微公司的主张,做出了撤销被诉决定和一审判决的判决。

 

  本案看点

  本案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是有关创造性的认定问题,包括区别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现有技术的改进动机和结合启示等,后文将具体介绍。但需要注意的是,本案还有一个问题也引起了合议庭的关注:本案申请的技术方案同时布局有其他国家的同族专利,在本案一审和二审期间,欧洲、美国、日本、韩国、俄罗斯、印尼等国同族专利已陆续获得授权,而唯有中国同族申请被驳回。一审法院的观点是专利具有地域性,在外国授权不意味着在中国当然授权。对此,升微公司在上诉中提供证据并提出本案所涉及的对比文件在有些国家审查中也曾使用,并且韩国授权专利所引用的现有技术与本案是相同的,虽然各国创造性审查标准存在区别,但总体仍是审查显而易见性问题,而且有部分特征不是基于现有技术公开而是基于公知常识否定创造性的,因此质疑本案的创造性存在审查尺度不适当的问题。并在庭后提交了与本案采用类似对比文件的韩国、日本、美国的对比文件及审查意见的分析以供法官参考。尽管二审判决中未对升微公司提交的这些材料及其所引发的国内外授权标准差异问题做出明确论述,但这一情况相信对法官的心证产生了影响。此外,二审判决还有如下看点:

  看点一  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认定

  在创造性判断中,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通常要在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的区别特征的基础上,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专利说明书后,根据该区别特征在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产生的作用、功能或者技术效果等来确定。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是通过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得出的,而非必须以其背景技术的记载为依据。据此,在创造性判断中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当根据区别特征在专利技术方案中实际所产生的作用功能或者技术效果的基础上进行适当归纳。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既不能概括归纳得过于上位,从而低估了发明的创造性,也不能简单将区别特征在专利技术方案中实际所产生的作用、功能或者技术效果作为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而高估了发明的创造性。

  本案中,对于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并无争议,而区别技术特征(1)和(2)彼此关联,其技术手段在于电子制冷片、温度传感器、制冷片控制单元等装置及其相关位置、作用的限定,以及主控制器与温度传感器和制冷片控制单元的电连接关系、基于温度信号的判断条件以及对制冷片控制单元的控制。基于区别特征(1)、区别特征(2)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 1 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解决电子制冷片导致的舱体结露问题的同时实现电子制冷片的冗余控制及其故障无停机。

  看点二 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认定

  在创造性判断的三步法中,确定现有技术是否已经给出将区别特征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的技术启示时,应当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知识,考察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区别特征中不同技术手段的相互配合和结合启示。如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区别特征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形成发明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则仅根据该发明的各个技术手段分别被其他现有技术所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的事实,尚不足以认定现有技术或者公知常识已经给出了将区别特征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以形成发明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

  本案中,相对于涉案申请提供的一种通过电子制冷片实时温度冗余控制的防结露系统及其防结露方法,证据1提供的另一种不同技术方案的防结露实验舱,且该方案已经能够实现防结露,因此基于证据1的给出的技术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证据1进行改进,以获取涉案申请的涉及的电子制冷片防结露系统。证据2虽然公开了制冷系统中采用半导体制冷器,并给出了精确控制温度的启示,但是证据2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解决现有的制冷系统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产生的谐波干扰问题以及能耗浪费问题,并不涉及测试舱温度变化过程中的实时温度控制的技术问题,没有给出本申请梯度降温的技术启示。因此,证据2提供的技术方案无法解决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证据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证据2不会想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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