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3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上发布案卷号为PTO-P-2026-0133的补充指南,旨在更灵活地审查计算机生成界面和图标相关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指南修订了此前依据美国专利法第171条(35 U.S.C.§171)的审查实践,并将被收录进《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最新发布的补充指南主要发布了以下内容:
一、取消绘制显示面板的要求
USPTO删除了《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第1504.01(a)节中原有的要求,即附图中必须以实线或虚线描绘计算机显示面板或其部分。当专利名称和权利要求均恰当地指明了某一制造品(如计算机、计算机显示器或计算机系统)时,即便附图中没有此类描绘,外观设计权利要求也将满足美国专利法第171条(35 U.S.C.§171)规定的制造品要求。申请人仍可选择在附图中用虚线绘制显示区域。
二、接受名称和权利要求中使用"For"(“用于”)的措辞
新指南明确指出,接受在权利要求和名称中使用介词“for”(用于)的表述,例如:“用于计算机显示屏的图标”(icon for a computer display screen)。审查员将不再依据美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53条(37 CFR § 1.153)或针对国际外观设计申请的美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067条(37 CFR §1.1067)反对此类措辞。该指南明确指出,“用于”一词足以将外观设计与制造品联系起来,并将其与纯粹的瞬时图像或脱离载体的图像区分开来。
三、扩大对投影、全息、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PHVAR)及其他新兴设计的保护
该指南确认,当计算机生成的界面和图标(包括PHVAR设计)以“用于”计算机、计算机显示器或计算机系统的方式主张权利,且其外观并非仅仅是瞬时或脱离载体的图像时,有资格获得保护。与2023年指南相比,此次指南扩大了保护范围,并借鉴了In re Hruby, 373 F.2d 997(Cust. Ct. 1967)案以及最高法院在Samsung Electronics Co. v. Apple Inc., 580 U.S. 5(2016)案中对“制造品”的广义解释等先例。
除了上述内容外,补充指南还强调,完整的公开内容(外观名称、权利要求、说明书和附图)仍必须满足所有其他可专利性要求,包括美国专利法第102、103、112条(35 U.S.C. §102、103、112),以及美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152条(37 CFR § 1.152)下的附图形式要求。
该指南提供了十二个详细示例,其中示例1‑4和6‑10符合美国专利法第171条(35 U.S.C. § 171);示例5、11和12不符合。示例包括名称、说明和权利要求,以帮助从业人员理解审查员将如何实施本指南。
补充指南自公布之时起生效,并适用于2026年3月13日当日及之前或之后提交的所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程序。本指南不属于实体性规章,不创设任何可强制执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