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捷尔普国际有限公司与罗某、陈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驳回罗某等主体的上诉,维持一审胜诉判决。鉴于案件的典型性,在公开宣判后,除了本案主审法官对焦点问题进行“法官说法”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更是邀请业内知名专家对本案进行公开点评。
本案是全球知名潮牌“
”和“
”在华首次获得驰名商标保护,集佳通过代理民事侵权与行政确权交叉配合打击手段,不仅有效制止了商标侵权行为,更将抢注长达十多年的注册商标连根拔除,取得行政和民事诉讼的全面胜诉!
基本案情
捷尔普国际有限公司是全球知名服装潮牌“
”和“
”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该品牌自1994年进入香港市场,于 2001年在中国内地取得“
”注册商标专用权,2011年在中国内地开设专柜和专卖店。该潮牌自90年代至今,凭借其独有设计风格和高品质制作工艺在全球享有盛誉,不仅受到汤姆▪克鲁斯、大卫▪贝克汉姆等世界名人青睐,而且在进入中国内地后更是聘请多位知名艺人代言该潮牌。2013年,广东省境内自然人罗某在第9类“耳机”商品抢注“
”商标,并在香港注册含“EVISU”字号的影子公司“
”。后罗某夫妻陆续抢注多枚“Evisu”、“
”商标。2017年起,罗某夫妻通过大量“刷单”制造使用假象,并在淘宝、拼多多、facebook及自建网站等平台宣传、销售侵权耳机,进一步扩大侵权规模。原告自2017年起不断通过异议、无效、撤三等行政程序维权,2022年罗某“
”商标经撤三程序公告撤销,捷尔普公司于同年12月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认定
深圳中院一审认定,罗某等侵害了捷尔普公司涉案驰名商标权利,且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制造销售被诉商品的财务材料,构成举证妨碍,判令停止侵权、刊登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罗某等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广东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并就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进一步明晰:
1. “刷单”行为在行政民事程序中的双重否定评价:罗某涉案商标在撤三确权案件中被认定系为了维持商标效力以便有偿转让的目的象征性使用注册商标,因而予以撤销。但是,即便是为了该种不当目的的“刷单”行为,罗某等人也已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被诉标识用于识别商品的来源,因而在民事侵权程序中认定使用了被诉商标。两者均是对不诚信行为的否定评价,逻辑一致。
2. 知名度的跨境辐射:除了“
”和“
”品牌自身在中国内地的大量宣传使用所积累的商誉外,在人员、商品跨境流动背景下,综合“EVISU”品牌在境外尤其是香港地区、以及在粤港澳大湾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可辐射内地,作为认定涉案两枚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3. 被诉侵权标识侵犯驰名商标权利:被诉斜体“
”及“Evisuhf”标识改变了其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系对捷尔普公司两枚涉案商标的复制、摹仿,被诉耳机商品与服装具有相当关联性,且罗某等人攀附涉案商标声誉的主观恶意明显,侵犯捷尔普公司驰名商标权利。
4. 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政确权程序构成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赔偿的诉讼时效中断:对于行政确权程序能否造成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赔偿诉讼时效中断,本案认为不能“一刀切”,而是探索出以“启动确权程序是否属于权利人行使权利行为的组成部分确定”的裁判标准。认定本案诉讼时效应自“撤三”程序终结之日起算,即商标公告撤销的2022年11月13日次日,而非驳回再审申请行政裁定作出日期。既防止对合法确权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诉讼时效压力,又制止滥用确权程序的当事人获得不当诉讼时效利益。
5. 关于赔偿问题:罗某等一审构成举证妨碍,二审亦未提供完整财务数据;综合考虑涉案驰名商标的价值、罗某等主体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情节严重、侵权持续时间、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对一审酌定的100万元赔偿予以维持。
案件评析
本案难点主要体现在于:第一,侵权行为历时持久、手段多样,且横跨境内外,代理律师取证要确保诉讼时效的连续性和证据链的完整性;第二,驰名证据的搜集时间点需要追溯至2013年前后;第三,被告注册商标失效的依据是撤三程序而非无效宣告,如何应对被告“使用自有注册商标”以及行政程序中认定的“象征性使用”的不侵权不赔偿抗辩,成为本案的核心难题。面对上述挑战,集佳律师团队广泛挖掘线索、穷尽各类取证方式,并积极与当事人沟通,系统梳理驰名商标的证据链条。最终,通过锁定被告的多维度恶意、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夯实驰名事实的证据基础、主张对方构成举证妨碍等,成功为攻克案件难点筑牢了坚实基础。
典型意义
本案是行政确权与民事侵权衔接,协同打击恶意抢注的典范。一方面,在认定驰名跨类保护时,充分考虑了捷尔普公司境外知名度的跨境辐射作用及赖以驰名的“潮牌”服装与涉案“耳机”商品的相当关联程度。另一方面,针对为了不正当目的大量“刷单”虚构交易过程中使用商标的行为,充分考虑了撤三确权程序与民事侵权程序的有序衔接保护,对“刷单使用行为”给予了一致的否定评价。最终综合权利商标的较强显著性和驰名事实,被告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方式多样、被诉标识高度近似、举证妨碍等因素后,夯实了案件定性和损害赔偿的判赔数额,体现了司法为打造诚信营商环境,护航优秀品牌建设的积极态度。本案认定捷尔普公司涉案“
”和“
”商标为驰名商标,也为后续可能的维权奠定了扎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