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银川”外观设计专利案审结 被告赔偿1.5万元

2006-11-14
  宁夏银川昊王酒业有限公司诉银川广夏昊都酒业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近日由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生产、使用、销售仿冒外观设计专利包装盒(老银川2)的包装盒,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据了解,2002年11月12日,昊都公司就该包装盒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3年7月30日获权,专利权人为昊都公司。2003年5月18日,昊都公司与昊王公司签订一份自愿将包装盒(老银川2)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转让给昊王公司的协议。2004年3月23日,昊王依据该协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了专利权人变更申报书,请求将包装盒(老银川2)的专利权人变更为昊王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经审查,准予变更。2005年初,昊王公司发现银川市场销售的广夏昊都酒业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生产的老银川白酒所用的包装盒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包装盒(老银川2)相同,遂对广夏中卫分公司提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之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广夏中卫分公司生产、使用的老银川白酒包装盒与外观设计专利包装盒(老银川2)极为相似,普通消费者易将其包装误认为专利产品,故被告广夏中卫分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应当承担侵权的责任,故做出上述审判。

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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