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在沪使用外国商标必须中英文同标注

2006-02-25

新华网消息,从3月1日起,上海各商场凡以单一英文标示的外国品牌,要求必须在适当醒目位置上相应地标注汉字商标。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十一条标明:“在上海销售的商品包装、说明、招牌用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这意味着在沪外国商标必须以中英文对照的形式出现在顾客面前。

  随着上海市民购买力的提升,包括服饰、手表、装饰品等成千上万的外国品牌遍布上海市场,成了上海消费市场中独特的风景。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语言文字管理处处长朱蕾解释说:一方面,每个外国商标注册前,都会有相应的汉语注册(如REEBOK又名“锐步”,LV又名“路易威登”),有的商家单一标注英文商标,是为了抓住中国顾客‘崇尚外国品牌’的消费心理,或促进销售,或抬高价格。另一方面,顾客大多是中国人,大多数人并不精通英语,商家应该尊重中国的消费习惯,更应该尊重中国的语言环境。

  朱蕾说,此次“语言整顿”行动,并不一定要求商家在纯英文招牌或商标上进行“英汉同现”,而是商家至少在店面醒目位置上以汉语品牌亮相。“中英文同注形式可多样,但汉语一定要使顾客能看见”。

  此前,上海市有关部门对诸如恒隆、新世界、巴黎春天等外国品牌集聚的商场进行了统一治理,但结果并不乐观。有的商家以中英文标注太累赘、或影响美观为由予以拒绝。

  对此,上海市有关部门表示:上海将对在沪外国商标“中英同注”进行定时督察,对违反规则的将及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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