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偷了我的授权委托权利?

2007-07-10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梁洁泉

案情摘要:

2004年,深圳XX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委托北京XX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标代理所),向国家商标局办理A商标的注册申请。2007年初,电器公司突然获知A商标被刊登了驳回通知送达公告。为了维护商标的权利,电器公司准备将驳回通知书原件取回,以便提交复审申请。可是在办理领取手续的时候被告知A商标属于代理申请,必须由商标代理所亲自来领取。为了不耽误复审时间,电器公司急忙寻找当年替自己代理申请商标的代理所,可是,经过多方打听,该商标代理所已经实际处于歇业状态,找不到该所的任何工作人员。经查询,该商标代理所也没有在北京市工商局进行注销登记。根据规定,电器公司的这种情况,只能等待商标代理所亲自领取或者出具解除代理关系同意申请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领取文件,方可拿到相应的文件,否则,只能是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商标过期无效而无能为力。

案件评析:

被代理人是否可以收回委托的授权?

据说此类案件在实际操作中不在少数,而这些商标均因各种原因(如没有看到送达公告或者由于无法领取文件)导致超出复审期限而导致商标无效。为此,笔者就亲身经历的以上案件对此类案件提出一些看法、建议,希望能够引起同行的警觉,或者引起有关主管部门的关注,尽快的出台相应的批复或者相关规定,及时的给予权利人救济的途径,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注册申请代理,也即具备资质的商标代理组织接受申请人的委托,代为向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有关商标注册事宜。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该条即是对我国民法范围内的代理的法律依据。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产生法律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商标注册申请代理就是民事委托代理行为的具体体现形式,完全符合民事委托代理的基本特征与要素。

委托代理中,代理人的代理权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因此,委托授权行为与委托代理权之间,具有特别紧密的联系。

委托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即只要被代理人作出授权的意思表示,代理人就享有了代理权。如果代理人不愿意接受代理权,可以辞去委托(即放弃代理权)。同时,正因为委托授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所以,在授权之后,被代理人也可以随时撤回其授权。法律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因为委托代理具有人身信任的性质,代理权的行使直接涉及被代理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法律有必要赋予被代理人单方面授与及撤销代理权的权利。

委托代理权是直接由委托授权行为产生的,而委托授权行为总是产生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的某种法律关系的基础之上,这些法律关系被称为基础法律关系,其中包括合伙合同关系、委托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关系以及行政职务关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9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被代理人撤回代理权是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理由之一。我国民法将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视为单方法律行为,故被代理人可随时撤回代理权,代理人也可随时辞去代理权,由此导致代理权的终止。不过,被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撤回代理权而为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我们已经非常的明确,被代理人随时可以撤回代理权,而本案中,一桩非常普通的商标代理案件,却因为代理人的下落不明,却导致了被代理人无法解除代理关系,而导致了商标权利无法救济的局面。

一般来说,代理人的变更,应该依法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而对于此类商标驳回通知的情况,复审时间往往是非常紧迫的,申请人根本无法及时的提交代理人变更申请,因为,变更申请的审核时间将近6个月,在此期间,商标局根本无法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变更申请而直接将驳回通知书发送给申请人。也就是说,这种变更申请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救济商标复审申请毫无意义。

商标局持如此谨慎的态度,无非是为了严格的保护申请人的商标权利,同时也是为了规范商标代理所的代理行为,防止出现争抢案源,损害申请人的行为。可是商标局的做法完全是因噎废食,为了一个看似合理的目的,却牺牲了申请人的终极权利。作为权利人,将权利授予他人代为行使,怎可能连反悔、收回的权利也被剥夺了呢?这不仅违反了民法通则的规定,直接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的民事基础权利,更使申请人对商标局作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的消极作为产生了不满情绪,与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立法精神以及规定也是背道而驰的。

因此,我们呼吁,为了维护更多的类似情况的权利人的合法民事权利,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尽快的研究,出台相应的批复或者规定、办法,将权利人的原始权利归还给权利人,切实的执行商标法以及民法通则的规定,维护真正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后记:为了维护电器公司的权利,在电器公司正式授权的基础上,集佳公司协助电器公司向商标局递交了紧急办理申请。目前已得到了商标局的核准,取回了驳回通知书,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商评委提交了驳回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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