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PPH的FAQ35条详解

2022-07-15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郝琳佳

 

  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越来越受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代理师的欢迎,因为其能够使得专利申请被加速审查并且倾向于获得积极结果。其中,美国PPH由于其需要准备的材料要求相对宽松,例如机翻的OEE局OA文件可被接受(但不能影响美审查员的理解)更是深受专利代理师们的喜爱。

  美局针对提出PPH的一些实践问题,给出了一份供专利代理师及相关人员参考的FAQ,其中非常详细地解答了专利代理师在准备PPH请求材料时的各类问题。例如,如果PPH请求被发出不予考虑(dismissed)的通知书,申请人将有且仅有一个月的时间进行补正答复,且如果答复未通过,那么申请人将不能再次答复或者针对该专利申请再次提出新的PPH,对于该问题,申请人将只能通过继续申请的形式来提交PPH请求等等。

  其中,第35条的问题及回答可能存在一些争议,其内容如下:

  35.If an independent claim which sufficiently corresponds to an allowed claim in the OEE work product is rejected by the U.S.examiner but may be allowable if amended to include some additional limitation(s), will such an amendment meet the sufficient correspondence requirement?

  如果与OEE工作结果授权权项充分对应的独立权利要求被审查员拒绝,但若增加一些额外的特征即是可授权的,那么这种修改是否满足充分对应的要求?

  Yes, but only if the limitation was one previously presented in a dependent claim that is indicated as having allowable subject matter but objected to only because it is dependent on a rejected base claim.

  仅当增加的额外特征是之前出现在从权中被表明为可授权主题但仅因为其从属于被拒绝的基础权项时,答案才是肯定的。

  那么基于FAQ的该条,读者很可能理解其为如下情况:一个已经提出PPH的美国专利申请,在实质审查过程中美审查员发出了拒绝独立权权利要求的OA,那么在答复本次OA的过程中是不是仍需要满足充分对应的要求?

  如果是,那么在美国提出PPH的专利申请,将不会被允许从说明书中提炼特征然后增加到独权中,而是只能从从属权项中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中考虑更进一步的限定,那么,提出PPH请求将会对申请造成不可逆的影响,因为其对于权项修改的限制是非常大的。此外,这与其他国家的PPH程序的后续答复规定完全不同,其他国家提出PPH请求的专利申请在实审过程中均与正常申请一样,是可以直接从说明书中增加特征限定的,并不会对其修改进行额外的限制。

  带着以上疑问,笔者邮件咨询了美局,但是美局针对该条的答复仅为“The question is about satisfying the sufficient correspondence requirement. Basically if dependent limitations have been found to be allowable during patent examination by the USPTO, amending the independent claim (which was not found allowable by the US examiner) to include these allowable limitations would satisfy the sufficient correspondence requirement.”对于笔者询问的是否能够直接从说明书中增加特征美局并未给出确切回答。

  因此,笔者又回到了美国审查实践,在数据库中搜索是否存在这样的案例,即是否存在提出PPH请求的美国专利申请通过仅增加说明书的中的特征获得授权,通过查询过往授权案件,笔者确实发现存在这样的案例,那么,也就是说,在美国提出PPH请求的申请审查实践中,是允许直接从说明书中增加特征的。那本文开篇提到的FAQ 35条到底应该如何理解呢?

  笔者发现,在该35条的问题中,其并未明确说明是美审查员发出了拒绝独立权利要求的OA,其仅是说明了美审查员拒绝了独立权利要求,那么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不予考虑的通知书中,也就是说,该35条的内容可能并未涉及到实质审查的过程,而是仅停留在PPH请求是否被接受的过程,如果这样理解,在该过程中,申请人提出的PPH请求是仍需要满足充分对应的要求的,只有满足了充分对应这个必要条件,PPH请求才有可能被通过。这样理解,美局针对笔者邮件询问的回答也相应有了答案,即美局明确说明了该35条即是解释说明充分对应问题的。

  至此,笔者认为针对美国PPH的FAQ35条的疑义已经较为清晰,即其并未涉及实质审查的过程,所以,专利代理师不必担心提出PPH请求对专利申请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总体上来说,美国PPH无官费,审查快,但是,美局每年处理的PPH请求存在一定的体量,从这个角度来说,如果一份专利申请符合在美局提出PPH请求的要求,那么笔者建议代理师尽早提交,避免美局因体量已满而拒绝专利申请进入special status,那就太可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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