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部 宋珊
2024 年底,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对备受瞩目的美国著名歌手 “Katy Perry”(艺名,下称 “Katy”)与澳大利亚服装设计师 “Katie Taylor”(下称 “设计师”)的商标侵权纠纷作出判决。
案情简介
Katy 在美国注册了第25类“Katy Perry”商标,并委托第三方运营全球在线商店,全球歌迷(包括澳大利亚歌迷)可通过该网站购买“Katy Perry”牌服装、鞋等商品。此外,Katy 在全球巡回演唱会澳大利亚站期间,还在当地开设临时商店,售卖“Katy Perry”牌服装等。
然而,Katy 在澳大利亚并未注册第25 类 “Katy Perry” 商标。澳大利亚设计师 Katie Taylor于2008年9月29日向澳大利亚官方申请注册第25类第1264761号 “Katie Perry” 商标时,Katy 曾委托澳大利亚代理律师与该设计师沟通并发送律师函,要求其撤回商标申请。但因遵循代理律师指引,Katy 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彻底反对设计师申请的 “Katie Perry” 商标的注册,设计师成功获得澳大利亚第25类“Katie Perry”商标注册权,注册范围为“服装”。
双方经过长期和谈,设计师不同意 Katy提出的商标共存提议,随后将 Katy及其关联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 Katy 在澳大利亚,包括通过国际网站向澳大利亚消费者销售和使用 “Katy Perry” 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其已注册的澳大利亚第25类第1264761号 “Katie Perry” 商标权。
最终,原告设计师的侵权诉讼被驳回。法官认定,歌手Katy早在设计师申请商标前,就已将“Katy Perry”作为商标使用,且享有一定声誉,因此设计师已注册的第1264761号 25 类“Katie Perry”商标不应被获准注册,并判决予以撤销。
重要提要
本案判决中关于第25类“服装”与第25类“鞋,帽”等商品不构成类似的说明值得重点关注。以往澳大利亚商标近似审查实践中,第25类的“服装”商品与“鞋,帽”等商品被视为关联商品,构成类似。
假设某注册人第25类商标仅布局“服装”商品,对于在后申请的、与其标识近似且仅申请“鞋,帽”商品的第25类商标,在商标局阶段,可依据混淆误认条款(S44)成功提出反对。
但在此次判决中,初审法官和联邦法官一致认为“服装”与“鞋,帽”并非类似商品。初审法官指出,“服装”一词在《牛津英语词典》中的定义为“为人而穿的;穿着的服装;衣服、服饰、服饰”,与澳大利亚权威词典《麦考瑞词典》中的定义大致相同。并且依据《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审查员认为服装与鞋类、帽是相互区分的。
其主要依据是,第25类商品的大标题项是“服装,鞋,帽”,设计师将其第1264761号“Katie Perry”商标仅指定“服装”这一项商品,这表明她已将鞋、帽排除在注册商品范围之外,所以不应认定“服装”与“鞋,帽”构成类似商品。
联邦法官支持初审法官观点,他认为商标注册簿应作为商标的准确记录,履行表明其拟应用商品贸易来源的法定职能,注册簿界定了注册商标的法定垄断范围,对其解释应采用不会造成误解的方式。
在本案中,“服装”至少有一个普通含义是覆盖身体各部位(而非头或脚)的衣服。任何出现的歧义都不会以有利于商标所有者的方式解决。设计师选择不将“鞋,帽”作为其商标保护的商品,就没有理由对“服装”一词进行更广泛解释,以扩大其原注册商品的保护范围。
联邦法官还认为,即使商标法第120(2)条指出,可通过“类似商品”来扩大商标注册原本的注册范围,以达到认定对方构成侵权的目的,但这一条款的适用,应是避免在侵权案件中,因对某一类别内选择商品的狭隘解释而产生不公平现象。
律师点评
依据该判决,我们在为申请人就澳大利亚第25类指定商品提供建议时,即便拟申请商标仅使用在服装或者鞋单一种类上,也应尽可能覆盖“服装,鞋,帽”三种商品,以尽量扩大保护范围。
在消费者的普遍认知和行业习惯中,制造商常使用同一品牌同时生产服装和鞋类产品的情况并非罕见,因此一般消费者看到由不同主体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分别售服装和鞋时,难以避免产生混淆误认。
但是,澳大利亚法院阶段已然认定,服装和鞋类用途不同,由不同材料制成,通过不同制造工艺生产,且往往在不同商店或大型商店(如百货公司)的不同区域或部门出售,不应视作类似商品。
因此,在澳大利亚商标局阶段,“服装”、“鞋”、“帽”很可能仍认定为类似商品,但在侵权诉讼阶段,单一指定将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